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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绛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现行城镇供水价格仍按运价管字〔2013〕155号文件执行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1-09-16 15:39    来源: 新绛县发改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本页

  新绛县绛之泉城乡供水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现行城镇供水价格仍按运价管字〔2013〕155号文件执行的申请报告》收悉,经局党组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关于现行城镇供水价格仍按运价管字〔2013〕155号文件执行的申请。

  二、你公司要严格按照运价管字〔2013〕155号文件执行,不得随意涨价,做好供水服务,将优化营商环境具体落实到安全优质供水工作的各个环节之中,切实提高广大用户获得感、幸福感。

 

 

 新绛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