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新绛县乡镇权责清单目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2-03 11:53 来源: 新绛县政府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 YC04125-2020-000064 | 发布时间 | 2020-02-03 | ||
发布机构 | 文号 | ||||
主题词 | 体裁 |
中共新绛县委办公室
新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新绛县乡镇权责清单目录的通知
各镇、县委各部委、县直各单位、新绛经济技术开发区: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共运城市委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关于深化“三基建设”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及市委编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明晰乡镇(街道)权责厘清县乡关系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解决县乡层级之间职责不清、任务下移、责任落实和属地管理简单化随意化等突出问题,构建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行高效、依法保障的基层管理体制,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县委编办、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联合对乡镇权责清单目录进行初步审核,县司法局对《目录》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形成了《新绛县乡镇权责清单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共包含行政职权事项96项,其中行政强制3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给付4项、行政裁决1项、行政确认3项、行政奖励4项、行政调解5项和其他权力75项。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公布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按照目录行使职权
各乡镇要严格按照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行使职权,对未纳入《目录》范围内的事项一律不得实施,不得变相、擅自取消、转移权力和责任。对公布的行政职权事项,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要牵头指导各乡镇制定清单工作流程图,明确程序环节,打造清单事项“施工图”“说明书”,确保清单清晰准确可操作。
二、建立权责清单动态管理机制
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立改废和乡镇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结合实际,及时调整完善乡镇权责清单,并按程序审核确认、公布。要规范清单动态调整程序,清单事项内容需要增减调整的,由职能部门或乡镇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实施。
三、建立清单外事项准入制度
未列入清单的事项,原则上不得交由乡镇承担。根据工作实际,各职能部门需要委托乡镇承担的行政事务,应书面征求乡镇意见,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纳入乡镇权责清单管理,并做到权随事转、人随事转、费随事转,没有随转的,不予批准。确需乡镇配合的临时性、阶段性任务,要在征求乡镇意见后,报县委、县政府批准。按照“放管服效”改革和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各职能部门下放乡镇的公共服务事项,一并纳入清单管理。
四、全面清理规范“一票否决”和签订“责任状”事项
凡中央和省委未规定的乡镇“一票否决”事项、未要求签订的乡镇“责任状”事项一律取消。各相关部门不得随意以属地管理、任务分解、下达指标、考核验收等名义,把工作责任和任务转嫁乡镇承担。坚决制止和整治通过项目资金分配、评比表彰、达标验收等方式干预乡镇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编制配备的行为,为基层改革创新提供制度保障。
五、强化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
乡镇权责清单公布后,要严格按照清单履行职责,构建行政相对人、社会力量、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权责清单运行监督机制。对乡镇发生问责情形的,应对照清单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准确把握“三个区分开来”,落实县委合理容错纠错有关规定,精准审慎依纪依规问责,切实维护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
附件:《新绛县乡镇权责清单目录(96项)》
中共新绛县委办公室
新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日
附件
新绛县乡镇权责清单目录(96项)
序号 |
权力 |
权力事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行政强制 |
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三条 |
1.动议阶段责任:在非常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提出采取解决措施建议; |
1.应当采取非常紧急措施而未采取,造成严重后果的; |
2 |
行政强制 |
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 第十四条 |
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本辖区动物防疫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 |
1.未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强制免疫实施方案,或强制免疫工作不力的; |
3 |
行政强制 |
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 |
1.建立机制责任: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机制; |
1.应当采取疏散措施而未采取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
序号 |
权力 |
权力事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4 |
行政征收 |
受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 |
1.受理阶段责任:根据《山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取得抚养费征收相关文件并公示; |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征收征用的; |
5 |
行政给付 |
对生活确有困难残疾人的救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确认、救助的; |
6 |
行政给付 |
就业援助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核的; |
7 |
行政给付 |
符合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的优待办理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的; |
序号 |
权力 |
权力事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8 |
行政给付 |
组织实施老年人救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救助的; |
9 |
行政裁决 |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裁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对符合条件的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10 |
行政确认 |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就业登记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登记的; |
11 |
行政确认 |
兵役登记 |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
1.组织阶段责任:按照规定程序,组织设立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并填写《兵役登记表》;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征公民没有登记的;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名 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2 |
行政确认 |
生育服务登记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六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登记的; |
13 |
行政奖励 |
渔业工作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条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方案,明确评选条件、评选程序; |
1.不经组织程序擅自决定表彰对象的; |
14 |
行政奖励 |
残疾人工作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三条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方案,明确评选条件、评选程序; |
1.不经组织程序擅自决定表彰对象的; |
15 |
行政奖励 |
森林保护工作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二条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方案,明确评选条件、评选程序; |
1.不经组织程序擅自决定表彰对象的; |
序号 |
权力 |
权力事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6 |
行政奖励 |
土地管理工作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条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方案,明确评选条件、评选程序; |
1.不经组织程序擅自决定表彰对象的; |
17 |
行政调解 |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调解的; |
18 |
行政调解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争议调解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调解的; |
19 |
行政调解 |
对可能影响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规定程序,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调解阶段责任:召集双方当事人,并经过举证、质证等法定程序,作出调解意见,如当事人不认可调解意见,可以向上级矛盾纠纷调解机构或人民法院起诉;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调解的; 3.未按法定程序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的; 4.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序号 |
权力 |
权力事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20 |
行政调解 |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调解的; |
21 |
行政调解 |
侵害个人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权益的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调解的; |
22 |
其他权力 |
对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十三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核的; |
23 |
其他权力 |
对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核的; |
序号 |
权力 |
权力事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24 |
其他权力 |
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核的; |
25 |
其他权力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核的; |
26 |
其他权力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核的; |
27 |
其他权力 |
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木的采伐许可审核转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批准的; |
序号 |
权力 |
权力事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28 |
其他权力 |
土地承包经营期内承包土地调整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批准的; |
29 |
其他权力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批准的; |
30 |
其他权力 |
乡、村庄规划区内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规划许可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核的; |
31 |
其他权力 |
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申请的审核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核的; |
序号 |
权力 |
权力事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32 |
其他权力 |
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核的; |
33 |
其他权力 |
农村五保对象入敬老院批准 |
《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批准的; |
34 |
其他权力 |
受理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申请 |
《光荣院管理办法》第八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核的; |
35 |
其他权力 |
社会救助对象审核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三十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八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
序号 |
权力 |
权力事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36 |
其他权力 |
农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核 |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核的; |
37 |
其他权力 |
再生育子女审批 |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二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批准的; |
38 |
其他权力 |
新建、改建乡道用地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
1.规划阶段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提出新建、改建乡道用地规划意见; |
1.因本项权力运行造成其他部门、单位、公民经济和财产损失未补偿的; |
39 |
其他权力 |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核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七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核的; |
序号 |
权力 |
权力事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40 |
其他权力 |
种苗造林补助费的受委托给付 |
《退耕还林条例》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六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给付的; |
41 |
其他权力 |
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 第八条 第十四条 第二十七条 |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规定落实农田管理保护制度,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政策; |
1.在基本农田保护中不作为或处置不力的; |
42 |
其他权力 |
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
1.检查阶段责任:按规定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受理举报后,及时组织检查; |
1.在监督检查中不作为或工作不力的; |
43 |
其他权力 |
对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的责令退回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1.调查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明材料; |
1.发现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不予制止的; |
序号 |
权力 |
权力事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44 |
其他权力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三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
1.检查阶段责任:按规定对辖区内消防安全工作组织检查; |
1.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不力的; |
45 |
其他权力 |
群众性消防工作指导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 |
1.组织阶段责任: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
1.群众性消防工作指导监督工作不力的; |
46 |
其他权力 |
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监督检查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 第二十三条 |
1.宣传教育责任: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增强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引导畜禽养殖户采取科学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
1.对畜禽养殖污染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的; |
47 |
其他权力 |
农业环境和自然生态环境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三条 |
1.宣传教育责任: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增强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
1.对农业环境和自然生态环境不进行监督检查的; |
48 |
其他权力 |
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 |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管理权限,组织有关力量定期不定期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
1.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的; |
序号 |
权力 |
权力事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49 |
其他权力 |
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监督管理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管理权限,组织有关力量定期不定期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进行排查; |
1.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的; |
50 |
其他权力 |
民兵工作的组织和监督 |
《民兵工作条例》第七条 |
1.组织阶段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辖区内民兵组建、编组、政治工作、军事训练、武器装备、战备执勤等; |
1.民兵工作组织实施不力的; |
51 |
其他权力 |
计划生育工作监督检查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五条 第二十三条 |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规定程序,依法对辖区内用人单位落实流动人口管理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未按规定程序开展监督检查的; |
52 |
其他权力 |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 |
1.建立制度责任:按照规定程序,研究提出本辖区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方案; |
1.未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的; |
序号 |
权力 |
权力事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53 |
其他权力 |
宗教事务管理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 |
1.建立机制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宗教事务活动必要的工作机制及应急处置措施; |
1.对辖区内宗教事务活动应当进行监管而不监管造成不良后果的; |
54 |
其他权力 |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 |
《农民负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三条 |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规定对农民负担情况组织检查; |
1.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中不作为或处置不力的; |
55 |
其他权力 |
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责令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七十三条 第九十五条 |
1.监督检查责任:发现村民委员会违反法定程序直接向农民筹资筹劳的,以及违反村务公开法定要求的开展调查; |
1.对应当予以制止行为不予制止的; |
56 |
其他权力 |
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批评教育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三条 |
1.调查阶段责任:对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件进行调查取证; |
1.发现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不采取措施的; |
序号 |
权力 |
权力事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57 |
其他权力 |
对未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责令改正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 |
1.检查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应指定专人负责,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查明事实; |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
58 |
其他权力 |
对五保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及终止供养服务协议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 |
1.检查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应指定专人负责,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查明事实; |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
59 |
其他权力 |
对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五十八条 |
1.调查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包括询问笔录、调查笔录等证明材料; |
1.发现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不采取措施的; |
60 |
其他权力 |
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责令改正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 |
1.调查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包括询问笔录、调查笔录等证明材料; |
1.发现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不采取措施的; |
序号 |
权力 |
权力事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61 |
其他权力 |
对已登记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和相关审查 |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三条 第十七条 第二十一条 |
1.准备阶段责任: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
1.对不符合条件的列入预定征集对象的; |
62 |
其他权力 |
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及事故应急处理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
1.搜寻救助责任:街道渡船发生水上险情后,按照规定程序组织搜寻救助; |
1.未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的; |
63 |
其他权力 |
学校周边秩序维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三条 |
1.保障安全责任: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
1.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不采取有效措施的; |
64 |
其他权力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 第十九条 |
1.编制阶段责任: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有关部门等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
1.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
65 |
其他权力 |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条 |
1.编制阶段责任:按规定选择具备相应等级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组织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
1.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编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 |
序号 |
权力 |
权力事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66 |
其他权力 |
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一条 |
1.编制阶段责任:按规定选择具备相应等级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组织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
1.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的; |
67 |
其他权力 |
乡、镇总体规划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 |
1.编制阶段责任:按规定选择具备相应等级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组织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
1.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编制总体规划的; |
68 |
其他权力 |
辖区内近期建设规划制定、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十九条 |
1.编制阶段责任:按规定选择具备相应等级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组织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
1.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近期建设规划编制的; |
69 |
其他权力 |
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及公布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八条 第十四条 第十七条 |
1.编制阶段责任:按规定选择具备相应等级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组织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
1.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编制村庄、集镇规划的; |
序号 |
权力 |
权力事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70 |
其他权力 |
编制乡道规划及规划修改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十四条 第十六条 |
1.准备阶段责任:按照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提出乡道规划及乡道规划修改意见; |
1.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71 |
其他权力 |
制定植树造林规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
1.计划阶段责任:对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及林业生产实际情况、编制规划提纲充分进行调研,广泛听取相关部门、人员意见; |
1.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编制规划的; |
72 |
其他权力 |
组织实施土地整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
1.准备阶段责任: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土地整理项目; |
1.未进行土地整理项目论证的; |
73 |
其他权力 |
乡道的建设、养护、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三条 |
1.组织责任:按照批准的乡道规划及规划修改方案,组织实施乡道建设、养护; |
1.组织实施建设、养护、保护工作不力,造成损失未进行补偿的; |
序号 |
权力 |
权力事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74 |
其他权力 |
森林火灾的预防、调查核实、扑救及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 |
1.组织阶段责任:组织辖区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 |
1.森林防火工作组织不力的; |
75 |
其他权力 |
紧急防汛期组织动员抗洪抢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八条 |
1.组织阶段责任:组织辖区内可动员、可利用力量,及应急物资储备,开展抗洪抢险工作; |
1.组织汛期抗洪抢险工作不力的; |
76 |
其他权力 |
发生洪涝灾害后的救灾减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七条 |
1.组织阶段责任:组织有生可用力量做好洪涝灾害后的救灾减灾工作; |
1.组织洪涝灾害后的救灾减灾工作不力的; |
77 |
其他权力 |
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的组织撤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四条 |
1.准备阶段责任:准备防汛抢险物料,组织汛前检查及地质灾害点巡回检查,撤离险情征兆明显地区的群众; |
1.组织群众撤离工作不力的; |
序号 |
权力 |
权力事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78 |
其他权力 |
组织人员调集物资支援灭火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五条 |
1.组织责任:根据火情和火灾现场指挥部要求,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
1.未按要求组织人员调集物资支援灭火,或者工作不力的; |
79 |
其他权力 |
按照地震应急预案,做好信息公告、应急防范和抢险救灾准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八条 |
1.信息公告责任: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命令,公告进入临震应急期,做好地震信息公开工作; |
1.未及时发布公告的; |
80 |
其他权力 |
地震灾情后组织抢险及提供救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六十三条 |
1.组织阶段责任:协同县级相关部门,组织辖区内有生、可利用力量做好地震灾情后抢险工作并建立临震应急期的检查及应急措施工作机制; |
1.组织协调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
81 |
其他权力 |
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 |
1.组织宣传责任: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及活动; |
1.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的; |
82 |
其他权力 |
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五条 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条 |
1.检查阶段责任:组织辖区各部门、单位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 |
1.迟报、谎报、瞒报灾情信息的; |
序号 |
权力 |
权力事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83 |
其他权力 |
发生三类疫情时组织防治和净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四条 |
1.组织阶段责任:在三类疫情发生后,采取紧急措施防止疫情扩大等措施,同时可紧急调用人员、物资等设备,组织辖区内防疫、净化工作; |
1.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
84 |
其他权力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
1.报告阶段责任:当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及时向县级相关部门部门报告; |
1.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
85 |
其他权力 |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紧急调集征用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四条 |
1.动议阶段责任:当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及时向县级相关部门报告,并提出紧急调集征用动议; |
1.不符合条件实施行政征收征用的; |
序号 |
权力 |
权力事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86 |
其他权力 |
协助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控制传染病疫情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 |
1.配合责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对病人进行抢救、隔离治疗等; |
1.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传染病疫情,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
87 |
其他权力 |
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 |
1.宣传阶段责任:协助相关部门有计划地开展艾滋病预防控制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
1.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
88 |
其他权力 |
开展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
1.计划阶段责任:制定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明确相应岗位人员责任; |
1.发现突发水污染事故未及时上报的; |
89 |
其他权力 |
生产安全事故救援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五条 |
1.到岗责任:在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同志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
1.事故发生后,无正当理由到岗不及时的; |
序号 |
权力 |
权力事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90 |
其他权力 |
安全监督和特大安全事故防范 |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四条 第五条 |
1.参加例会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每季度参加县级防范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例会并及时传达至辖区各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
1.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例会的; |
91 |
其他权力 |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条 第四十条 |
1.宣传阶段责任: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
1.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有腐败行为的; |
92 |
其他权力 |
辖区内养犬管理及狂犬、野犬捕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
1.建立机制责任:在县级相关部门指导下,协同辖区各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狂犬病防治管理工作机制; |
1.未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或工作不力的; |
序号 |
权力 |
权力事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93 |
其他权力 |
协助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四条 |
1.动议阶段责任:按照辖区实际情况,提出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动议; |
1.协助县级相关部门建设和改造公共设施不力的; |
94 |
其他权力 |
协助开展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利用 |
《山西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第七条 |
1.调查责任:协助县级相关部门开展辖区内红色文化遗址调查、认定工作; |
1.不协助开展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利用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
95 |
其他权力 |
社区禁毒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八条 |
1.准备阶段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结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实际,制定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制; |
1.未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不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 |
96 |
其他权力 |
村规民约、自治章程及居民公约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备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