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 新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绛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
[文件文号]: | 新政办发〔2025〕2号 | [成文日期] : | |
[发布日期] : | 2025年04月15日 | [状态] : | 长期 |
(新政办发〔2025〕2号)
新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绛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新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绛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轮候各项程序,加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的监督与管理。根据《山西省住建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晋建保字〔2014〕71号)、《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建保函〔2024〕1215号)、《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山西省高效办成申请公租房“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建保字〔2024〕221号)、《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建立住房保障轮候库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建保字〔2025〕13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运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运政办规〔202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住房保障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配租、轮候、退出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实行分级别、逐步提升、最高至同期同区域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参考租金80%的政策性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第四条 本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社会救助、安抚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城镇常住人口以及非当地户籍的城镇常住人口;本县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各类人才等。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线上线下常态化申请受理机制。在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设立公租房申请受理窗口,并建立手机APP、小程序等网上申请渠道,实现线上线下常态化受理,方便居民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第六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诚信申报制度。信息申报单位和个人对申报信息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遵循申请条件公开、审核程序透明、轮候规则公正、配租结果公平的原则。
第八条 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本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轮候、配租与退出的管理工作,并负责申请家庭成员保障性住房信息核查和房屋网签备案信息核验;民政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人社局、公安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低收入人员信息核验、婚姻信息核验、不动产登记信息核验、社保缴费记录查询和个人身份信息、车辆信息核验等;社区服务中心、房产中心对核查信息进行审核并汇总。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等级分类: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新绛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新绛县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60%或者无住房的家庭,社会救助、安抚困难家庭,租金标准0.9元/㎡·月或减免征收。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新绛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至100%之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新绛县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80%或者无住房的城镇家庭。
城镇常住人口及非当地户籍的城镇常住人口,是指有暂住户口或在城镇有营业场所、有租赁合同备案和营业执照,并在劳动部门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无就业地住房的从业人员。
本县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各类人才,是指在本县长期生活、创业和通过公开招录招聘到本县工作的新就业无住房的居民,租金标准4.9元/㎡·月。
其他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新绛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无住房的居民,租金按同期同区域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参考租金的80%确定。
第十条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困难家庭,由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负责初审,民政局复审,住房保障和房地产服务中心审核。其他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由本人或所在单位直接向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服务中心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一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二)家庭婚姻情况证明材料;
(三)家庭财产、收入、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四)入户调查资料;
(五)保证书;
(六)其他所需资料。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审核实行公示制度。审核结束后,需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结果,公示期为7天,接受社会群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配租和轮候机制。根据房源情况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数,遵循程序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的原则,通过摇号系统确定房号和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轮候,如科技人才、急需救助安置的、残疾人等有特殊情况的申请人可优先配租或轮候。
第十四条 建立配租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机制。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实行常态化申请,按季汇总并向社会公示,积极筹集房源,加快配建,争取轮候库配租人配租周期不超过半年。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实行两年为周期的年检制度。即实行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后第二年只需根据合同进行备案签下一年租赁合同,第三年提交资料进行年检的循环复核制度。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常态化巡查制度。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服务中心联合社区服务中心、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轮候对象进行不定期的入户调查,对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做出终止配租资格的决定。
第十七条 建立失信信息管理系统。承租人有下列行为的,由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服务中心责令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并终止租赁合同,记入失信信息管理系统,并在以后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隐瞒、虚报、瞒报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公共租赁住房内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
(三)擅自转租、互换、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四)将公共租赁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的;
(五)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使用功能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备案或未参加两年一次年检的;
(七)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公共租赁住房严重毁损的;
(八)不遵守公共秩序、小区规章制度的;
(九)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或者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第十八条 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服务中心可委托专业的运营管理单位负责运营管理,探索使用“智慧平台+物联”的现代化管理模式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和管理体系。终止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的,承租人在终止资格之日起3个月内退出住房,对确有困难仍需继续留租的可续签一年合同,相应租金标准提高一个级别。
第二十条 承租人因上学、就业等原因,可以申请调换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服务中心负责解释。《新绛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新政办发〔2014〕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