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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8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期)

发布日期:2025-01-21 09:06    来源: 新绛县市监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本页

  近期,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中,涉及我县8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绛县好人家百货超市销售的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绛县好人家百货超市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9月20日的1批次辣椒,经山东润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绛县好人家百货超市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辣椒共购进11.6公斤,货值127.6元,已全部销售完。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新绛县好人家百货超市在购进该批次辣椒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对产品不合格不知情。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已将案件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的市场监管部门。

  3.依法处罚情况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0月28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新绛县好人家百货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原因如下: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免于行政处罚。)

  二、新绛县三泉镇惠十鲜超市销售的梨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绛县三泉镇惠十鲜超市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9月15日的1批次梨,经山东润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绛县三泉镇惠十鲜超市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梨共购进15公斤,货值40.34元,已全部销售完。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新绛县三泉镇惠十鲜超市在购进该批次梨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对产品不合格不知情。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已将案件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的市场监管部门。

  3.依法处罚情况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0月30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新绛县三泉镇惠十鲜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原因如下: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免于行政处罚。)

  三、新绛县新城安龙超市销售的香菇、菜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绛县新城安龙超市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10月10日的1批次香菇,经山西标谱通用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百菌清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新绛县新城安龙超市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10月10日的1批次菜豆,经山西标谱通用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绛县新城安龙超市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香菇共购进5公斤,货值75元,已全部销售完;该批次菜豆共购进10公斤,货值99.8元,已全部销售完。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新绛县新城安龙超市在购进该批次香菇和菜豆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对产品不合格不知情。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已将案件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的市场监管部门。

  3.依法处罚情况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1月6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新绛县新城安龙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原因如下: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免于行政处罚。)

  四、新绛县学府城海泉超市销售的豆芽、香菇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绛县学府城海泉超市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10月14日的1批次豆芽,经山西标谱通用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和亚硫酸盐(以SO₂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新绛县学府城海泉超市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10月14日的1批次香菇,经山西标谱通用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百菌清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绛县学府城海泉超市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豆芽共购进72.5公斤,货值187元,已全部销售完;该批次香菇共购进5公斤,货值105元,已全部销售完。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新绛县学府城海泉超市在购进该批次豆芽和香菇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对产品不合格不知情。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已将案件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的市场监管部门。

  3.依法处罚情况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1月12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新绛县学府城海泉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原因如下: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免于行政处罚。)

  五、新绛县龙兴镇钢钢水果蔬菜店销售的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绛县龙兴镇钢钢水果蔬菜店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10月18日的1批次山药,经山西标谱通用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绛县龙兴镇钢钢水果蔬菜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山药共购进10公斤,货值60元,已全部销售完。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新绛县龙兴镇钢钢水果蔬菜店在购进该批次山药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对产品不合格不知情。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已将案件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的市场监管部门。

  3.依法处罚情况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1月13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新绛县龙兴镇钢钢水果蔬菜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原因如下: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免于行政处罚。)

  五、新绛县颐养通养老服务有限公司食堂使用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绛县颐养通养老服务有限公司食堂使用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10月24日的1批次姜,经山东润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绛县颐养通养老服务有限公司食堂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姜共购进5公斤,货值60元,已全部用完。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新绛县颐养通养老服务有限公司食堂在购进该批次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对产品不合格不知情。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已将案件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的市场监管部门。

  3.依法处罚情况

  新绛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1月27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新绛县颐养通养老服务有限公司食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原因如下: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免于行政处罚。)

  新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