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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基层政务公开 > 注销登记

死亡注销

发布日期:2024-11-18 15:29    来源: 新绛县政府办,新绛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本页

  1、受理部门:派出所

  2、办理条件: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扶养人申报注销户口。特殊情况下,可由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申报死亡注销。

  3、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山西省公安机关户籍管理工作规范》(晋公通字〔2023〕96号)             

  4、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2)公安派出所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5、所需材料:

  (一) 死亡人员居民身份证、所在户的居民户口簿;

  (二) 申报人居民身份证;

  (三) 下列能够证明死亡的文书之一:

  (1)《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在境外死亡的证明材料原件;

  (3)在国外死亡的证明材料原件、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我驻外使领馆的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4)公安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5)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6)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文书。

  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确认公民死亡未申报注销户口的,履行公示或者告知程序后注销户口。户口注销后应当收缴户口页和居民身份证。

  6、办理时限: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7、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