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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基层政务公开 > 户口申报

国(境)外出生子女出生申报

发布日期:2024-11-18 11:28    来源: 新绛县政府办,新绛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72     【字体: 】    打印本页

  1、受理部门:派出所

  2、办理条件:

  国外出生且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回国后,可随父或随母申报户口;父母均为华侨的,可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申报户口。 

  3、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山西省公安机关户籍管理工作规范》(晋公通字〔2023〕96号)

  4、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2)公安派出所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5、所需材料:

  (1) 在国、境外外申领的出生证明、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2) 婴儿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或者旅行证; 

  (3) 婴儿未取得或者放弃外国公民、外国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或者证明; 

  (4) 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5) 婴儿出生时父母双方的身份证明; 

  (6) 父母结婚证或非婚生育声明; 

  (7) 父母亲回国使用的出入境证件; 

  (8) 父亲或母亲与出生登记所在户的亲属关系证明 (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落户时需要)。 

  非婚随父或祖父母出生登记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对国籍情况有疑议的,由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商有关驻外使馆进行国籍认定。 

  6、办理时限: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7、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