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外出生子女出生申报
发布日期:2024-11-18 11:28 来源: 新绛县政府办,新绛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72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1、受理部门:派出所
2、办理条件:
国外出生且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回国后,可随父或随母申报户口;父母均为华侨的,可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申报户口。
3、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山西省公安机关户籍管理工作规范》(晋公通字〔2023〕96号)
4、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2)公安派出所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5、所需材料:
(1) 在国、境外外申领的出生证明、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2) 婴儿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或者旅行证;
(3) 婴儿未取得或者放弃外国公民、外国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或者证明;
(4) 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5) 婴儿出生时父母双方的身份证明;
(6) 父母结婚证或非婚生育声明;
(7) 父母亲回国使用的出入境证件;
(8) 父亲或母亲与出生登记所在户的亲属关系证明 (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落户时需要)。
非婚随父或祖父母出生登记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对国籍情况有疑议的,由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商有关驻外使馆进行国籍认定。
6、办理时限: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7、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