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绛县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4-11-04 08:52 来源: 新绛县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 YC04100/2024-01379 | 发布时间 | 2024-11-04 | ||
发布机构 | 新绛县农业农村局 | 文号 | |||
主题词 | 农业、畜牧业与渔业 | 体裁 | 新其他 |
《新绛县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实施办法》自2024年11月5日起实施
2024年11月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预期目标,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全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晋农建发〔2020〕6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耕地。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我县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 农田建设主要内容包括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田间机耕道、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损毁工程修复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它工程。
第四条 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五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县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县域农田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申报项目,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落实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管。
第六条 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二章 设计单位质量管理
第七条 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应依据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分区域分类型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及定额和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大纲规定的内容进行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报告、 设计图、概算书等材料。
第八条 初步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并达到项目建设施工规定的深度。
工程勘察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含工程测量)丙级(含)以上资质。
工程设计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农林行业及相关专业、水利行业及相关专业丙级(含)以上设计资质。
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初步设计文件审核、会签批准制度。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初步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及时解决有关设计问题。在单项工程验收、初步验收、竣工验收中,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第三章 项目招投标单位质量管理
第十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审查投标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记录,严禁有围标、串标、违法分包和转让等不良行为记录,以及有违规出借资质的单位参与投标。
招标文件应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建设任务、建设标准、工程质量、耕地质量、进度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招标条件、划分标段和评标办法,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与质量有关的参数、标准、工艺流程等具体要求。
第四章 项目施工单位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开工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项目区农民代表进行技术交底。设计单位应做好施工过程的技术指导、设计变更等后续服务工作。施工和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设计文件要求,确保设计意图在施工中得以落实。
第十二条 凡进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合格证明或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对原材料和中间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并对构配件和设备等进行抽检,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应严格按照国家、地方、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进行施工,严禁擅自降低标准,缩减规模。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结合项目实际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经项目监理单位审查,并报项目法人审核备案后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应当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施工方案和具体措施要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相应资质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施工设备,应当全面及时到位。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各专业工种、工序施工管理,严格执行每项建设内容、每个施工环节、每道施工工序、所用材料的报验报批制度,认真查验,严格把关,未经验收或质量检验评定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个工种、下一道工序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加强隐蔽工程施工管理,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应当通过项目法人、设计、监理单位检查验收。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完整、可追溯的施工技术档案。施工技术档案要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提供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技术控制和试验成果等情况,作为工程款拨付、项目结算、竣工验收、监督检查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项目监理单位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监理单位应当选派投标文件中承诺的相应数量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第十七条 项目监理单位应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开展全过程监理,同时组织项目区村组干部和群众代表进行现场监督,确保了工程数量、质量和进度全部按项目要求实施完成。加强施工材料质量、隐蔽工程施工、单项工程验收等关键环节监理,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进度、安全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复查。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监理资料,并对关键环节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的监理录制视频,按约定期限如实向项目法人及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报告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相关控制措施。
第六章 项目验收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单项工程完成后,及时完成自验、编制工程结算书、绘制竣工图及整理相关竣工资料,向项目法人提出单项工程验收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设计、监理等单位对单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对单项工程验收表进行签字确认;验收不合格的,应下发整改通知,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同时完成的同类单项工程可合并验收。
第二十条 单项工程验收完成后,农业农村部门应对田块整治、土壤改良、灌溉和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工程数量与质量进行复核,并形成复核报告。对复核发现的问题,由项目法人组织整改。
第二十一条 通过工程数量与质量复核后,农业农村部门应按规定对项目建设内容的数量、质量、资金管理、内业资料及建设成效等开展全面核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初验意见,编制初验报告等。同时及时向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单位申请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出具质量保修书、主要工程与设备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质量保修期、保修范围和内容、保修责任和经济责任等。工程与设备使用说明书应明确使用要求、操作规程、运行管理、维修与保养措施等。
第二十三条 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要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以及管护主体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拟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项目档案保存期限不应短于工程设计使用年限。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