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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绛县绛州乡村e镇项目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3-08 16:38    来源: 新绛县工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发布时间 2024-03-08
发布机构 新绛县工信局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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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乡村e镇项目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效用,根据《山西省商务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培育乡村e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商建〔2022〕58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乡村e镇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指乡村e镇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所购买的,用于支持项目建设的所有设备设施、配套设施、系统及系统信息等资产,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归新绛县人民政府。

  第三条 专项资金所购买的资产,使用人仅有使用权,无所有权。

第二章 职责及管理

  第四条 新绛县乡村e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的总调配。项目承办企业负责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与维护,并设置乡村e镇项目资产管理专员。

  第五条 项目承办企业必须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使用中损失和浪费。

  第六条 固定资产在发放、配置时,应由资产管理专员在适当位置张贴标识标签,标签应注明资产名称与编号、规格与型号、配置时间、配置地点等信息统一规范管理,并按照便于追溯的原则,建立固定资产配置台账,清晰记录资产接收人、配置物品、配置时间、配置地点、使用期限等详细信息,便于查询固定资产使用情况。

  第七条 固定资产在需要变更调拨时,需由资产管理专员记录变更内容、变更登记信息,由原使用人、现使用人、资产管理专员、项目承办企业负责人在资产转移变更登记表上签字后,方可更换调配。

  第八条 如固定资产使用人员更换,原使用人应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专员,由资产管理专员清点资产后,填写资产移交清单,与现使用人员签订新的固定资产使用协议同时在固定资产配置台账中及时更新信息。

第三章 资产使用和维护保养

  第九条 资产使用人必须爱护资产,严禁自行变卖、破坏和侵占公共财产,如有损坏、丢失,由资产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按购置价格赔偿。

  第十条 项目承办企业对所管理、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物相符,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十一条 项目承办企业不得用固定资产抵押或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项目承办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用管理、使用的固定资产作其他经济实体用途,用于项目以外获取利益。

  第十三条 项目承办企业拟将管理、使用的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乡村e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十四条 项目承办企业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县人民政府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承办企业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维护和检修,防止资产因各种人为或自然因素而遭受损失。

  第十六条 在物品、设备等使用保修期内,应由物品、设备销售方或生产方负责维修。超出使用保修期的,由承办企业负责选择维修方,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物品生产方或销售方。商品购销合同中明确维修方的,依照合同规定处理。

第四章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主要内容验证单位账面上各项固定资产的真实存在、使用情况和存放地点,以及是否存在账外资产。

  第十八条 乡村e镇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承办企业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的方式

  不定期盘点根据工作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单项或全面的清查盘点。

  定期盘点项目服务期内,每季度一次固定资产全面清查盘点,完善台账信息;包括设备、系统的使用情况,避免闲置和资源浪费。

  第二十条 资产管理专员在清查盘点前应对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等进行核对,做到物账相符。同时承办企业应准备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时所需要的台账和盘点表。

  第二十一条 清查盘点固定资产时,应在使用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在清查盘点时,资产管理专员应负责查明固定资产的数量、型号、维护保养等使用情况,做好设备情况记录,并由盘点人、资产管理专员、使用人共同签字,经承办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交由乡村e镇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存档。

  第二十三条 完成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后,由资产管理专员出具盘点报告,经承办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交由绛州乡村e镇工作领导小组存档。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 乡村e镇项目建设完成后,由资产管理专员负责清点所有设备、设施等资产,清点完成后,出具乡村e镇项目资产明细清单,并经项目承办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交由乡村e镇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存档。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使用协议到期后,若固定资产使用人仍需继续使用项目设备、设施,由使用人向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乡村e镇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审议后决定。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在后期使用过程中,如达到报废标准并确实无法使用需要报废时,由使用人向乡村e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并填写资产报废申请单,经乡村e镇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依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方可执行资产报废处理工作。

  第二十 对固定资产管理使用不当所造成的损失或遗失,应及时报新绛县乡村e镇工作领导组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或承办企业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新绛县固定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新绛县绛州乡村e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