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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绛县绛州乡村e镇项目资金管理及拨付办法

发布日期:2024-03-08 12:23    来源: 新绛县工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发布时间 2024-03-08
发布机构 新绛县工信局 文号
主题词 体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财经纪律,规范省级乡村e镇项目资金和县级乡村e镇配套资金管理,加快推进我县乡村e镇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晋财省直预〔2021〕9号) 和《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省级商务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资环〔2021〕89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e镇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是指山西省乡村e镇项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和县财政配套专项资金,用于开展乡村e镇项目建设。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省级乡村e镇建设的有关规定和支持标准,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择优扶持”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高效、安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县工科局共同管理,专款专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审计及社会监督。

  第五条  承办主体是指依法依规经过新绛县政府采购流程确认的项目实施主体。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按照《山西省商务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培育乡村e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商建〔2022〕58号)《山西省商务厅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山西省乡村e镇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通知》(晋商建函〔2022〕376号) 《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加强乡村e镇资金和资金管理的通知》(晋商建〔2023〕131号)文件要求和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严格资金使用范围。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征地拆迁、购买流量、平台建设,不得支付罚款、捐款、赞助、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对中央和省财政其他资金已经支持的项目,乡村e镇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支持。

  第八条  规范资金使用比例。支持主导产业发展(包含新增市场主体培育、激励扶持主导产业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升级改造基础设施设备、建设网货化标准化生产线、完善乡村e镇电商产业链供应链、打造区域公共品牌、招商引资、促进创业创新等)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不高于50%,支持电商全要素建设发展(包括培育引进电子商务市场主体、鼓励发展跨境电商、培育乡村e镇商业带头人、健全电商公共服务体系、招商引资、促进创业创新等)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不高于40%,支持乡村e镇配套支撑(包含加强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健全物流配送体系、开展乡村e镇招商引资、支持促进创业创新、开展乡村e镇规划和宣传)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不高于30%。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以下十一个方面,项目建设通过招标方式交付第三方运营管理。

  (一)   培育乡村 e镇主导产业;

  (二)   培育引进电子商务市场主体;

  (三)   鼓励发展跨境电商;

  (四)   打造区域公用品牌;

  (五)   培育乡村e镇商业带头人;

  (六)   健全电商公共服务体系;

  (七)   加强基础配套设施建设;

  (八)   健全物流配送体系;

  (九)   加大招商引资;

  (十)   促进创业创新;

  (十一) 推进乡村e镇与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协同发展。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十条  项目资金拨付方式

  (一) 专项资金应按照乡村e镇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及项目建设合同条款进行拨付。

  (二) 承办主体根据项目完成进度,以正式文件向新绛县绛州乡村e镇工作领导小组提交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

  (三) 由新绛县绛州乡村e镇工作领导小组或第三机构对项目实际进度、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提出资金拨付和审批意见,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和签订合同要求拨付资金。

  (四) 承办企业、第三方、审计机构如实提供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县工科局建立健全乡村e镇项目档案资料,对项目投标评审,建设,验收,拨付等环节的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  为加快建设进度,项目原则上可按合同要求预付部分资金用于支持乡村e镇项目建设 (预付比例需在合同上明确)。

  第十三条  承办主体向县工科局申请专项资金拨付,须如实提供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县工科局要积极引导和监督承办主体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要经常性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项目中使用专项资金购买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由县工科局会同县财政局共同管理和调配,在项目实施期间由承办企业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使用。对于部分政企共建投入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采用共建共享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承办主体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范账务处理,并主动接受县审计局、县工科局、县财政局的监督检查。

  鼓励以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跟踪审计,项目实施完工后进行决算审计,提升资金使用安全性、规范性。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偷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工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新绛县绛州乡村e镇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代章)

  2023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