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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基层政务公开 > 办事指南

特困供养对象认定条件

发布日期:2024-01-18 10:15    来源: 新绛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本页

  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