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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绛县文化和旅游局机构职能

发布日期:2023-12-20 16:15    来源: 新绛县文化和旅游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本页

  一、机关职能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决策部署;拟订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规划及年度执行计划;推进文化和旅游与相关领域的融合发展以及体制机制改革;加强广播电视阵地管理,推进广播电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组织实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行业标准并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全县基层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工作。

  (三)管理全县性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指导县级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组织全县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国际、国内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提高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效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助推城镇化建设和新农村建设。

  (四)指导、管理全县文艺事业,指导协调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指导建立健全全县智慧旅游、旅游集散、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服务平台体系,推动旅游服务便利化。

  (六)指导、推进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动文化和旅游科技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管理全县艺术教育、文化科技研究工作,指导艺术教育体制改革;拟订全县艺术教育、文化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旅游业的地方性标准并组织实施。

  (七)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指导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引导休闲度假;负责对旅游景区、景点质量等级评定和公告;负责假日旅游、特种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指导培育文化和旅游新产业、新业态,组织构建旅游产业体系;对工艺美术进行行业管理。

  (九)拟订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规划,指导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强化对全县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的综合监管,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旅游案件联合查办、旅游投诉统一受理等综合监管机制,引导全社会文明旅游;监测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综合协调、监督管理旅游业安全,指导应急救援工作;管理公民出国(境)旅游、边境旅游。

  (十)负责制定广播电视领域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组织实施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指导、监督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扶助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广播电视建设和发展。

  (十一)指导、协调、推动广播电视领域产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二)负责对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三)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公共视听载体传播的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十四)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全县性重大宣传活动,指导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

  (十五)负责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

  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十六)组织制定广播电视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

  (十七)负责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对文化和旅游类、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类社会组织进行登记前审查、日常管理和监督;指导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十八)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广播电视市场综合执法工作;依法组织查处全县性、跨区域文化和旅游市场、广播电视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九)贯彻落实国家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政策,指导、管理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推动新绛文化走出去。开展广播电视国际交流与合作,协调推动广播电视领域走出去工作。

  (二十)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文化和旅游行业、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组织实施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

  (二十一)承担原县文物旅游中心文物方面的行政职能

  (二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

  办公室:1、主持办公室全面工作,负责办公室队伍建设,做好办公室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及其他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办公室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2、参加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协助局领导督促、检查、落实各项工作。3、审核以本局名义制发的文件和其他文字材料,办理上级和相关单位发送本局的文、函、电,提出处理意见。4、根据科室需要,配合做好各种会议或活动的会场安排及后勤工作。5、抓好局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6、做好本局与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单位的日常沟通与交流。7、协助局党组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招考、调配、考核、奖惩等人事管理工作。8、负责制定局机关各项规章制度,督促检查各科室对规章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9、负责管好用好本局行政事业费;负责在年底清理登记各科室的固定财产;10、负责本局车辆的管理、调度和维护保养工作。负责做好局机关接待等工作。11、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旅游股:拟定全县旅游发展战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统筹全县旅游改革发展工作,承担旅游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承担县旅游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县旅游统计工作、数据分析及行业信息发布;承担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工作;拟定全县旅游公共服务政策及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文化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文化旅游服务的便利化;承担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拟定全县旅游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全县旅游产业及新型业态发展;推动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组织编制全县旅游重点设施及建设项目规划;指导县级重点及基层旅游设施建设;督促重大旅游产业项目实施;负责行业扶贫工作;指导旅游产品研发和管理工作,指导旅游演艺开发等工作;承担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统筹指导国内外旅游市场开发,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规划和乡村旅游、休闲度假旅游发展;指导文化和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指导县级旅游公园建设;承担红色旅游相关工作;组织参加国际、国内文化和旅游行业的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等大型促销活动;负责国际、国内旅游组织间的合作交流。

  文化股:拟定全县文化公共服务政策及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文化公共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群众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人文化等工作;负责公益文化事业;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指导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性重大社会文化活动和基层群众文化活动;拟订全县文化发展战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统筹全县文化改革发展工作,承担文化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承担全县文化统计工作、数据分析及行业信息发布;拟订全县音乐、舞蹈、戏曲、戏剧、美术等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和代表县级水准及地方特色文艺院团;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全县文化惠民演出工作;参与国有文艺院团改革工作;组织、协调全县性艺术展演、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指导所属艺术单位业务建设。

  拟订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负责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审核工作。组织、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展示、演出等活动;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博物馆、数字博物馆、民俗博物馆、工艺美术馆、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与展示中心等业务和建设工作;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保存和建立名录;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培训和传承;负责乡村文化记忆工程的调查、记录、保存等工作,促进传统工艺振兴;拟定全县文化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全县文化产业相关门类及新型业态发展;推动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文化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组织编制全县文化重点设施及建设项目规划;指导县级重点及基层文化设施建设;指导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督促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实施,负责行业扶贫工作;参与监督管理重点文化产业发展基金的使用;对工艺美术进行行业管理。

  文物股:负责全县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和利用管理工作。负责全县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研究、展示、传播工作。负责考古发掘单位发掘项目的审核、申报。负责基本建设地下文物保护工作。组织开展革命文物资源调查、管理等工作。负责开展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项目的立项、保护、规划和勘察设计编制工作。组织革命文物研究、展示和传播工作。组织实施革命文物集中连片保护利用工作。负责全县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和业务指导工作。提出全县博物馆、纪念馆年度项目和发展计划。协助实施博物馆备案、等级评估、运行评估工作。指导民间珍贵文物抢救、征集、展览交流工作。拟订对特别珍贵文物的鉴定、抢救和回收意见。申报博物馆、纪念馆建设和变更方案。申报馆际间藏品交换、调拨互展和借展工作。指导、协调全县博物馆、纪念馆业务工作和科研工作。协调、管理全县的文物外展工作,并负责申报和办理有关手续。会同有关单位做好全县博物馆、纪念馆和文物管理单位收藏文物的分级鉴定和藏品的科学保管工作。

  文物资源和科技股: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文物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全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调查登记和基础数据库建设。管理、协调和指导全县文物保护与抢救。负责落实全县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建设工作及其档案管理。申报涉及文物保护的基本建设项目。负责全县文物领域科技信息化、标准化管理,拟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全县文物学术研究和科技成果的申报、宣传和推广。统筹全县文物资源数字化保护,负责文物科技资料档案管理。负责县文物局承担的文物保护单位“一规划两方案”(整体保护规划,维修设计方案、环境整治方案)的编制计划和报批事宜。审核、申报全县文物保护单位维修项目。

  新绛县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依法查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查处演出、艺术品经营及进出口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文化艺术经营、展览展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制作、播出、传输等机构(企业、个人、社会团体)从事广播、电影、电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电影放映单位的违法行为,查处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中的违法行为;查处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和走私放映盗版影片等违法活动;配合查处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的违法行为;查处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方面的违法出版活动和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中的违法经营活动;查处非法出版单位和个人的违法出版活动;查处著作权侵权行为;查处新闻采编人员在新闻采访活动中的违规行为;查处网络文化、网络视听、网络出版等方面的违法经营活动;承担“扫黄打非”等有关工作任务。

  新绛县文化馆: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服务,为社会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汲取世界先进文明成果,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群众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抵制资本主义、封建主义腐朽思想文化影响;运用各种文化艺术手段,进行时事政策、两个文明建设、国内外形势、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等方面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文艺演出,文化科技技术讲座和展览,影视录像发行放映、图书报刊、游艺等群众性文化艺术《娱乐》活动,成为吸引并满足群众求知、求乐、求美的文化艺术活动中心;加强对乡镇、街道、工矿企业、机关学校等文化站俱乐部活动的指导;辅导、培训群众文化系统在职干部及业余文艺骨干,为国家社会培育人才;组织辅导和研究群众文艺创作,开展群众性文艺创作活动,业务干部要完成一定的创作任务;开展以文补文和多种经营活动,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搜集挖掘整理,保护民族民间文化艺术遗产,建立群众文化艺术档案(资料);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要开展对外群众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各地区之间群众文化艺术组织的友好往来。

  新绛县图书馆:搜集、加工、整理各种文献;开展文献借阅、阅览、读者辅导、参考咨询、信息服务等工作;开展特色数字资源建设,整合各种文献信息,形成网上统一的馆藏体系;组织馆藏,有效地管理和保护文献信息;建立完善的文献信息检索系统;开展各种读者教育活动;利用全国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县级基层公共图书馆,提供公共信息和知识服务;对农村图书室的工作进行业务辅导。

  新绛县博物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等有关文物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负责可移动文物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和文创产品开发,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地区间、馆际间的文化交流,传播科学文化和历史知识;充分发挥教育基地作用,向社会提供文化产品和教育服务;完成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文物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办公地址

  新绛县正平街40号

  四、办公时间

  8:00-12:00,14:30-18:00

  五、联系方式:0359-7523664

  六、负责人姓名

  王俊霞 党组书记、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