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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绛县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新绛县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4-20 15:30 来源: 新绛县水利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新绛县河长制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绛县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新绛县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新绛县河长制办公室
2023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绛县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督促各级河长和有关部门履职尽责,强化河流管理保护目标责任落实,根据《中共新绛县委办公室新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绛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共新绛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新绛县进一步深化河长制改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务实高效、多方参与、奖惩并举的原则,逐项落实、有序推进。
第三条 年度考核工作在总河长的统一领导下,由县河长制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对象为沿河各镇;镇级河长;河长制成员单位。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各镇落实河长制情况的考核,主要包括水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工程建设、水旱灾害防御、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执法监管、河长制工作推动及保障措施等方面,并结合本年度河长制重点任务和日常工作开展情况,以及省、市、县各级对河长制工作的要求。
第六条 河长的考核包括履职情况和主要任务完成情况等方面,以及总河长、河长交办事项的完成情况。
第七条 成员单位落实河长制情况的考核,主要包括组织 领导、政策落实、工作推进、特色工作等方面,结合落实上级河长制年度目标主要任务情况和工作成效,以及本级总河长、河长部署安排任务完成情况。
第八条 考核细则及评分标准由河长制办公室商请有关成员单位研究确定。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九条 考核采取自查自评、现场考核、书面考核、网络考核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各镇落实河长制情况考核由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两部分组成,其中日常考核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参考。
(一)日常考核成绩由河长制办公室牵头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年度目标任务推进情况和日常掌握情况形成。
(二)年终考核由县河长制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成员单位明确具体考核指标,汇总形成差异化考核细则。通过自评打分、 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察看、走访调查等方式或参考第三方评估结果进行。
第十一条 河长考核依据水利部印发的《河长湖长履职规范(试行)》有关规定并参照《山西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进行。
第十二条 成员单位落实河长制情况考核采取成员单位、河长制办公室、镇级河长制办公室按比例打分方式进行。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三条 河长制工作考核须于每年年底前完成,本级考核要在上级考核实施前完成。
第十四条 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细化全县本年度河长制工作考核方案,明确年度考核具体内容、方式、时序、评分细则及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各考核对象按照年度考核具体内容开展自查自评。按照年度河长制工作方案时序要求将自查报告和印证材料报县河长办。考核对象对考核所提供印证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如发现造假现象,一律确定为不合格档次。
第十六条 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成员单位成立考核组,考核组人员由河长制办公室抽调有关成员单位和镇级河长制工作骨干人员组成。
第十七条 为体现客观、公正,根据考核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考核对象开展实地评估测评。评估结果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十八条 县河长制办公室根据自评自查、现场考核、书面考核或网络考核结果,参考第三方评估结果,结合日常工作掌握的情况,依据年度考核方案整理汇总形成考核结果,并提出年度考核等次建议。
第五章 考核等次与结果应用
第十九条 河长制工作考核采用差异化考核,以百分制和加减分项评分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30%。河长考核参照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设定。本行政区域、本行业范围、本责任河流发生重大水环境事件等问题,年度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结果经河长制办公室审定后,按程序上报河长制办公室主任、总河长,并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对地方和相关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河长评定等次报送河长制办公室主任、总河长,作为干部业绩评价的参考。
第二十三条 结合年度考核结果,对总体成绩优秀及年度单项任务成绩优秀的镇,予以适当激励奖励。
第六章 考核纪律
第二十四条 县河长制办公室须高度重视考核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分工、精心组织,确保考核不走过场。
第二十五条 各考核对象须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对照考核指标内容,如实反映本部门河长制工作成效和存在问题。对于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和敷衍应付等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县河长制办公室应当公正履行职责,遵守廉洁纪律和保密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标准和要求开展工作;考核对象要主动配合,不得干扰考核工作;对考核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