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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2-11-18 11:12    来源: 新绛县人民政府,新绛县政府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YC04100/2022-01674 发布时间 2022-11-18
发布机构 新绛县人民政府,新绛县政府办 文号 新政发〔2022〕16号
主题词 公安、安全、司法 体裁 新政发

  新绛县人民政府

  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向基层延伸,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工作要求,县人民政府决定将县人民政府部门的54项行政处罚权交由镇人民政府,以镇人民政府名义行使,并由其依法行使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一、下放行政执法职权范围

  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下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职权指导目录》结合我县实际,县人民政府制定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以下简称《事项目录》,见附件将直接面向人民群众、量大面广、由乡镇管理服务更方便有效的部分县人民政府部门行政执法职权下放至镇人民政府,主要包括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文化市场、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林草、消防救援等方面的行政执法职权。各镇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从《事项目录》中选取行政执法事项,制定乡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赋权事项清单经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行政执法职权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相对集中行使的,县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再继续行使,避免出现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

  县司法局要发挥政府法制工作的参谋、助手作用,依法积极稳妥地做好下放行政执法职权工作。县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委托书应载明委托的法定依据、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县司法局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与县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责任和执法边界。乡镇人民政府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需要回避、不宜本级管辖的,可以报请县人民政府指定原下放职权的行政执法部门管辖;县人民政府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乡镇人民政府承办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可以指定原下放职权的行政执法部门管辖。

  因法律、法规、规章修改,需要对已下放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内的职权进行名称变更、合并、权限划分调整的,按照《山西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晋政发〔201635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加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是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的行政执法机构,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继续实行派驻体制的县公安、司法、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等行政执法机构,单独履行监管职责,并按照深化乡镇机构改革要求纳入乡镇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协调。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有关规定配备与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相适应的行政执法人员。司法局要建立培训制度,定期组织乡镇行政执法人员进行道德纪律教育、公共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乡镇行政执法人员经全省统一公共法律知识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乡镇行政执法人员应依法履职尽责,自觉遵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执法机关公信力。

  县直有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基层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人员力量,并优先保障有空编的乡镇人民政府要保持基层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稳定性,严禁随意抽调、借调基层行政执法人员。

  三、完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相关机制

  司法局要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监督乡镇人民政府严格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涉及刑事犯罪案件移送及行政应诉、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工作。

  县直有关单位要建立乡镇人民政府与县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机制。在符合保密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完善相互告知、案件移送、联合执法、信息共享以及业务指导等工作制度,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县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乡镇人民政府应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县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活动。

  《事项目录》外,乡镇人民政府要继续推行乡镇吹哨、部门报到执法模式,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予以查处;属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及时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告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法查处;对于涉及跨区域执法、需多个部门协同解决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事项,应报请县人民政府决定开展联合执法或者确定责任主体。

  乡镇人民政府应以综治网格为主,建立网格化管理和日常巡查长效机制,利用信息化网络平台,组织乡镇行政执法人员以及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的责任区域和巡查时段进行巡查并做好记录。

  县直有关单位指导、监督、支持乡镇对承接的行政执法职权无缝对接、优化流程、规范管理,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县司法局要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全方位监督。

  本文件由司法局负责解读

  新绛县人民政府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

  新绛县人民政府

  2022111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pdf

  【图解】新绛县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