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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及港澳台居民回国(内地、大陆)定居、外国人加入或恢复中国籍申报户口

发布日期:2022-11-21 15:23    来源: 新绛县政府办,新绛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本页

  1、受理部门:派出所

  2、办理条件:获准回国(内地、大陆)定居的华侨及港澳台居民及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外国人。

  3、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晋公通字〔2015〕27号)

  (3)《山西省户籍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晋公通字〔2021〕95号)                 

  4、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2)公安派出所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5、所需材料:获准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居民,应当由本人持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获准定居大陆的台湾居民,应当由本人持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批准定居通知书》、《台湾居民定居证》,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应当由本人持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华侨回国定居证》、护照或旅行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被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应当持国籍证书、落户通知书等证明材料,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注:①在本人的房产上落户需提供本人居住条件证明(证书);②在直系亲属房产落户的需提供居住条件证明(证书)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③投靠直系亲属家庭户的需提供直系亲亲属关系证明、直系亲属户口簿或身证;④在本人单位集体户落户的需提供集体户扉页和户主页。

  6、办理时限: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7、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