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绛县文化和旅游局 关于印发新绛县校外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 设立标准指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9-29 15:47 来源: 新绛县文化和旅游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新绛县校外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的监管,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新绛县校外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设立标准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新绛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2年9月29日
新绛县校外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
设立标准指引(试行)
根据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校外文化艺术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的通知(晋文旅办发〔2022〕43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新绛县校外文化艺术培训机构设立标准如下:
一、审批登记
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准入登记实行属地管理,按照“先证后照”原则,由所在县行政审批部门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审核许可后登记注册。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登记后才能开展培训,审批登记情况由具体办理部门抄送相关成员单位。
二、名称要求
培训机构名称应与市场主体登记、民政登记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符合,应遵守“一校一址一名”的原则,且与其办学类别相符合,对外使用的名称应与登记的名称一致。
三、场所要求
申请设立培训机构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有相对独立的固定场所,主要教学用房所在楼层不超过5层(面向小学生的主要教学用房不超过3层。当设置在高层建筑时,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当设置在单、多层建筑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教室和办公室须设在同一处。不得租(借)用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的场地办学,不得使用地下室、半地下室、临时性建筑或违章建筑办学。办学场所建筑总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总面积的三分之二,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舞蹈和戏剧类不少于5平方米。舞蹈、音乐类办学场所应设置隔音措施,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办学场所采光、通风良好。
四、周边要求
办学场所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远离各种污染源、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地段,避开滑坡体、河道、输气管道、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站等,不得与公共娱乐场所、噪音污染严重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垃圾及污水处理站和生产、运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品的场所等会危及学生生命安全的场所毗邻。
五、设立
1、艺术类培训机构审批表;
2、机构名称核准通知书;
3、学校校舍安全鉴定报告(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
4、乡镇级以上土地部门出示使用证明文件(原件)和自有房屋证复印件。属于租赁房屋办学者,要有租赁协议及租赁房产证明文件;
5、教学场所地理位置示意图,教学场所内部布局图;(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米);
6、培训场地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
7、举办者资质资格证明材料:
①举办人身份证明;
②无犯罪记录、信用状况个人承诺书;
③个人简历(体现是否担任其他组织法人);
④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培训机构开办资金的,应明确各举办者计入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及相应占比。
8、校长资格证明文件:
①身份证;
②学历证明;
③上岗培训证;
④经历证明材料;
⑤无犯罪记录、信用状况个人承诺书。
9、法人证明文件:
①法人身份证明;
②个人简历;
③无犯罪记录、信用状况个人承诺书(年龄不能超65岁)。
10、教师材料:
①教职工花名册;
②每个教师提供:身份证、学历证(最低专科)、教师资格证明(看原件留复印件)、简历;
③培训机构必须根据所开设艺术类专业培训项目及规模,配齐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
④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⑤身体健康证明等材料;
⑥无犯罪记录、信用状况个人承诺书;(教师只能在一个机构任教)。
11、培训项目相关的教案、教育计划、教材;
12、各项规章制度;
13、诚信办学承诺书。
六、变更法人
1、董事会变更决议(须有全体董事会成员签字);
2、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录;
3、第三方清算报告;
4、新董事会会议记录;
5、新、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新法人与房东签的租赁合同;
7、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七、延续
1、到期换证申请;
2、原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3、主管部门年检审核结论;
八、注销
1、申请书(自写打印);
2、注销的董事会会议纪要;
3、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市场简易注销那种);
4、证书(正副本);
5、举办者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主管单位同意注销文件;
九、变更地址
1、申请书;
2、变更地址董事会会议纪要;
2、学校校舍安全鉴定报告(具有资质的单位出具);
3、新教育场地消防检查情况;
4、乡镇级以上土地部门出示使用证明文件(原件)和自有房屋证复印件。属于租赁房屋办学者,要有租赁协议及租赁房产证明文件。
本准入指引于2022年9月29日公布,自2022年10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