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绛县文庙北路建设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9-22 09:01 来源: 新绛县人民政府,新绛县政府办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 YC04100/2022-01397 | 发布时间 | 2022-09-22 | ||
发布机构 | 新绛县政府办,新绛县人民政府 | 文号 | 新政办发〔2022〕22号 | ||
主题词 | 城乡建设 | 体裁 | 新政办发 |
新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绛县文庙北路建设工程房屋征收
补偿方案的通知
龙兴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新绛县文庙北路建设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新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绛县文庙北路建设工程房屋征收
补 偿 方 案
为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提升城市形象,保证文庙北路建设工程顺利进行,确保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1.房屋征收与补偿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调查结果公开,补偿方案公开,补偿价款公开。
2.严格依照法律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3.坚持以人为本、和谐稳定的原则,妥善补偿安置,有序推进工作。
4.按照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征收拆迁的方式进行。
二、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为新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三、征收期限
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2个月内实施完成。
四、征收范围
文庙北路道路红线范围内单位和个人房屋及土地,东至道路红线、西至道路红线、南至北关街、北至北环路。
五、补偿对象
征收范围内单位、个人的房屋所有权人。
六、被征收人、房屋和土地面积及用途认定
(一)被征收人认定
1.征收范围内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土地使用权证的单位和个人为被征收人。
2.征收范围内无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但能提供其他手续,经有关部门审查认定为被征收人。
(二)房屋面积和土地使用权面积认定
房屋面积和土地使用权面积以被征收人持有的有效证件标明的面积为准;因历史原因造成现状与有效证件不符的,以现状测量评估为准。对于无有效证件的房屋,由被征收人提供的居(村)民组、居委会(所在单位)、镇人民政府等部门确认的证明材料,经项目实施单位研究确认,并以评估公司现场测量确认的面积为准进行补偿。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同时收回。
七、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一)货币化补偿: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房屋征收部门将补偿资金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安置。
(二)产权置换:征收范围内房屋全部征收或征收后达不到居住使用条件的,采用产权置换和货币化补偿双向选择方式进行安置。
八、货币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
依据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被征收房屋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对房屋进行评估,结合被征收房屋区位、用途、性质、结构、成新率、使用情况等因素,参照《新绛县城市建设用地附着物补偿标准》(新政发〔2021〕17号),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按照同区域同类型房屋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给予补偿,按评估报告价格作为补偿的主要依据。
(二)搬迁费、安置费、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标准
(1)搬迁费:部分征收1000元/户;全部征收2000元/户。
(2)安置费:部分征收5000元/户;全部征收10000元/户。
(3)装修及附属物补偿:由评估公司按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
以上搬迁费、安置费均为一次性发放。
对于一些特殊家庭,租赁房屋有困难的,由征收部门协调提供临时安置周转房,给予临时安置,但不再发放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期限为一年。
九、奖励办法
自接到征收实施单位送达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含15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完毕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值的2%予以奖励;16日到30日内(含30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完毕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值的1%予以奖励;超过30日签约的不予奖励。
十、其他规定
1.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后,住建局负责收回土地、房屋、规划等所有有效证件和手续,不动产登记机构、规划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注销,原土地、房屋权属证书、规划证书作废。
2.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需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严防出现安全隐患,具备拆除条件的建筑物及附属物,由住建局统一组织拆迁。
3.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奖励费按户对待,以房产证、土地证等为准。在《文庙北路建设工程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前,一院中房屋权属和土地使用权(提供房产证、土地证等有效证件)已明确分割且互相独立生活多年的,按分户对待。
4.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不明确的,由住建局报请县人民政府根据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应包含补偿协议规定的内容,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新绛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公平公正、依法依规、遵守程序、廉洁自律。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通告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征收范围内移动、电信、电力、广电、国防光缆、供水、供气等单位按照“谁的资产谁迁移”的原则,负责各自管线的迁改工作。
7.对个别无力购房,且无收入来源的低保户、特困户,采用“一户一议”、“一户一策”的办法,具体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予以妥善安置。
8.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镇、村集体单位的产权,不包含在本次征收范围内,由县政府另行研究解决。
9.征收范围内对认定为属于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