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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绛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实行告知承诺制保健食品经营由许可改为备案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2-06-13 11:03    来源: 新绛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本页

   

  各相关单位、食品经营者: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晋市监函〔2022〕176号)文件精神,持续推进食品经营许可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细化改革措施,努力营造“三无”“三可”营商环境,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助力食品企业高质量发展,现对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实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行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

  (一)适用范围

  1、食品销售企业。在我省范围内设有企业(总部),使用统一商号(字号),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规范经营管理,有10家及以上门店已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且获证门店在经营过程中能够持续保持食品经营许可条件,在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布局、设备设施等方面标准一致或相近,以商场(超市)或便利店形式从事食品销售的连锁企业。

  2、餐饮服务企业。在我省范围内设有企业(总部),使用统一商号(字号),做到统一采购配送食品原料、统一规范经营管理,有10家及以上门店已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且获证门店在经营过程中能够持续保持食品经营许可条件,各门店经营项目、工艺流程布局、设备设施相同或相近(不包括承接群体性聚餐的大型及以上餐饮经营者、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风险等级较高的主体业态)的连锁企业。

  上述范围内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其新开门店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时,均可自愿以总部(企业法人)作为申请人,申请告知承诺制适用资格。

  (二)许可形式

  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新开门店申请告知承诺制适用资格以企业自愿为原则,由企业(总部)向住所所在地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其组织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向企业发放《连锁企业(总部)食品经营许可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资格确认书》,并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实现全省信息共享。取得适用资格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在我区新开门店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时,适用告知承诺制审批。对未申请评审或虽经评审但未取得资格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其新开办门店申请食品经营许可仍按一般程序办理。

  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实行备案管理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0号)、《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有关工作的通告》(2021年第61号)的规定,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由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三、继续推进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

  按照《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的实施意见》(晋市监发〔2020〕401号)文件要求,已经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散装食品中的非定量包装食品、坚果类食品、申请变更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或仅申请经营项目减项)、延续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或仅申请经营项目减项)的,继续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四、本通告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

                                                     新绛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