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绛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5-20 10:29 来源: 新绛县人民政府,新绛县政府办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 YC04100/2022-00829 | 发布时间 | 2022-05-20 | ||
发布机构 | 新绛县政府办,新绛县人民政府 | 文号 | 新政发〔2022〕10号 | ||
主题词 | 综合政务,商贸、海关、旅游,市场监管、安全生产 | 体裁 | 新政办发 |
各镇人民政府,新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21〕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晋政发〔2021〕43号)和《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运政发〔2022〕1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新版事项清单
各部门要结合我县“一枚印章管审批”的实际,对照晋政发〔2021〕43号公布的《山西省“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2021年版)》和运政发〔2022〕12号公布的《运城市“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动态调整我县改革事项清单。按照最新梳理的《新绛县“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见附件),严格落实分类推进改革的相关规定。同时,结合清单中的具体改革举措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及时调整完善所涉及许可事项的审批办事指南、监管规则和标准。
二、强化改革系统集成和协同配套
市场主体登记部门要严格按照经营范围规范目录开展规范化登记。对于企业超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有关审批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各审批部门要积极推进涉企实体证照与电子证照同步制发和应用,及时将电子证照归集至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各部门要加强电子证照运用,实现跨地域、跨部门互认互信,在政务服务、商业活动等场景普遍推广企业电子亮照亮证。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
三、明确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晋政发〔2021〕43号和运政发〔2022〕12号文件要求,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健全审管衔接机制。对于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原监管部门要继续履行监管职责。对于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证照分离”改革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46号),加强审管衔接,确保调整后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与告知承诺书承诺的内容一致。监管部门发现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行政许可的被审批人不再具备原许可条件且无法联系的,要及时告知相关行政审批机关,由行政审批机关公告后依法撤销其许可证件,并向社会公布。
四、积极推进“一业一证”改革
认真落实省、市政府关于“一业一证”改革的安排部署,发挥我县“一枚印章管审批”的制度优势,在餐饮、便利店、药店等行业推行“一业一证”。按照全省统一标准,将一个行业准入所涉及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制定相关行业综合许可办事指南,企业只需填报一张表单、提交一套材料、申领一张许可证即可营业,进一步降低行业准入成本,实现“一证准营”。
改革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请示报告,由县政府统一向市政府请示报告。
附件:新绛县“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
新绛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