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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桥镇农村村民自建房常态化巡查制度

发布日期:2022-04-29 09:54    来源: 新绛县横桥镇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YC04100/2022-00775 发布时间 2022-04-29
发布机构 新绛县横桥镇 文号
主题词 其他 体裁 新其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房屋建设,切实履行管理职能,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加大对农村建房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做到及时发现、制止、查处农村建房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批此建彼等违法行为,减少违法损失,按照《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0〕115号)和我县“四办法一标准”等文件精神及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巡查职责

  第二条 各村应当建立农村村民自建房巡查管理工作制度,协调组织村内土地协管员开展巡查工作,落实本村内自建房违法用地制止、查处的主体责任,建立常态化巡查机制,对村域内农村住房建设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

  第三条 村委会是一级巡查监控责任主体,村支部书记是巡查管理监控第一责任人,村委主任是巡查管理监控直接责任人。对违规建房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对制止不了的,要立即向镇农村村民自建房巡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四条 各村需签订《农村自建房常态化巡查管理责任状》。

  第五条 做好村级巡查工作:各村要明确基层自建房协管员1名,建立自建房管理队伍网格化体系,将责任落实到人,制止和查处执法权限范围内的违法用地行为。各村要对本村域范围内的公路沿线、林地、基本农田等重点区域开展常态化巡查,每周不少于1次,并建立巡查台账,及时记录巡查情况,定期上报镇农村村民自建房巡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条 各村土地协管员要建立常态化巡查登记台账,对每次巡查的时间、路线、人员、发现的违法行为、制止情况、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等进行详细登记。

  第七条 村干部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学习宣传,提高村民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知晓率,教育引导群众自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加强对从事监管工作相关人员的监督,严禁村干部“打招呼”“许承诺”,坚决杜绝未批先建、边批边建、少批多建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九条 村干部、土地协管员在巡查中徇私舞弊、故意放纵违法行为,甚至暗中支持当事人从事违法活动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追责问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加强对村干部、土地协管员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中推诿卸责、默许、纵容违法建房行为或玩忽职守、履职不力的相关干部,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各村可依据本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村规民约。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21年8月2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