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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023年新绛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2-04-28 16:13    来源: 新绛县农机中心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YC04100/2022-00771 发布时间 2022-04-28
发布机构 新绛县农机中心 文号
主题词 农业、畜牧业与渔业 体裁 新其他

        一、实施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落实党中央、省委“三农”工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我省农业“特”“优”发展战略,聚焦“六新”促转型,以满足农民群众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落实“机、田、证”协调推进、“人、地、机”融合发展的新要求,破除制约要素合理流动的堵点,进一步畅通农业机械化发展各个环节,持续提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精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支持引导农民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全县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重点

        (一)突出支持重要农畜产品稳产保供。将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全部列入补贴范围,应补尽补。巩固提升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突破提升特色农业机械化水平,支持推进农业生产全程全面机械化。探索开展粮食烘干等成套设施装备及高端智能自主创新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工作。

        (二)突出支持农机科技自主创新。推广使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智能终端设备,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开展农机专项鉴定,支持农机创新产品取得补贴资质,尽快列入补贴范围。

        (三)突出支持农机装备智能化绿色化。提高粮食生产薄弱环节所需机具、丘陵山区特色产业发展急需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具的补贴额,降低轮式拖拉机等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机具的补贴额,逐步将部分低价值、高耗能的机具退出补贴范围。

        (四)突出提升风险防控和服务效能。推广应用手机APP、人脸识别、补贴机具二维码管理和物联网监控等技术,加快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优化补贴办理流程,缩短机具核验时限,加快补贴资金兑付,保障农民和企业合法权益。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对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产销企业实行罚款处理,从严整治违规行为。

        三、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在全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结合我县农业生产实际,以省定的补贴范围15大类38个小类127个品目作为我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金属铭牌。

大力支持农机创新产品列入补贴范围。积极开展农机专项鉴定,加快农机创新产品获得农机试验鉴定证书步伐,并按规定列入补贴范围。继续组织实施中央财政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对尚不能通过农机专项鉴定取得补贴资质的创新产品和成套设施设备给予支持,积极探索补贴建设标准成熟的设施农业机械、中药材机械、果蔬机械、畜牧机械和特色玉米收获机械等成套设备。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待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发布具体操作办法后另行通知。

        四、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具体补贴额度以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公布的补贴额一览表为准。

        原则上个人年度内享受补贴机具数量不超过5台件,累计补贴额不超过6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机具数量不超过30台件,累计补贴额不超过200万元。

        为增强购机者议价自主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不再对外公布。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县(市、区)农业农村(农机)部门要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同时,要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省、市农业农村部门。

        五、资金分配与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我县补贴资金数量由市农业农村(农机)部门、财政部门根据中央财政预算安排情况,结合我县当年资金需求、上年资金使用结算情况、补贴工作经费的安排落实情况、绩效考核结果等因素安排确定。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运城市农业农村局运城市财政局运城市商务局<关于印发<运城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运农发〔2021〕21号)执行。

        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按照“省级主要负责制度建设,市级主要负责监管督促,县级主要负责具体实施”的总体思路,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要建立“谁办理、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并充分发挥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研究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深入落实县农业农村(农机)部门组织实施、审核监管责任和县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要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技术支撑和管理服务工作,共同为政策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要进一步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加快农机试验鉴定、补贴机具投档、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积极探索补贴申请、核验、兑付全流程线上办理新模式,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与监管信息化技术集成应用。要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经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拖欠农机生产经销企业购机款的购机者,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等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农机产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健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要建立信息审核发布机制,按要求发布并公开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细则、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咨询投诉举报电话、违规查处结果及省发布的补贴额一览表等信息。严禁对外公布购机者身份证号、电话号码、银行账号等购机者隐私信息。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各县(市、区)要全面贯彻《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以及《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晋农机发〔2019〕1号)等文件和本通知要求,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严格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财两部门联合查处,从严整治突出违规行为,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五)注重绩效,强化考评。要将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绩效管理内容贯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当中。通过对补贴工作情况的量化考核,为准确客观评价工作成效提供依据,绩效考核结果将和年终考核挂钩。详细的考评方案另行通知。

        县农业农村(农机)部门要及时开展专项执行情况的总结,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报告市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同时,按年度向市农业农村(农机)部门上报补贴范围调整和农机创新产品补贴试点建议;按要求提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调整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