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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绛县促进外来投资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4-20 10:51    来源: 新绛县人民政府,新绛县政府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YC04100/2022-00738 发布时间 2022-04-20
发布机构 新绛县人民政府,新绛县政府办 文号 新政发〔2022〕7号
主题词 综合政务 体裁 新政发

  新绛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绛县促进外来投资暂行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新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新绛县促进外来投资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绛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绛县促进外来投资暂行办法(试行)

  为全方位推动新绛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扩大对外开放,鼓励优秀企业到我县投资兴业,根据《山西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促进外来投资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及省、市、县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适用范围及条件

  第一条 奖励范围是指县外投资者新建或县内外投资者合资建设,且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国家环保、安全、节能等要求,在地方缴纳国家规定各种税费的独立核算企业,除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政策外,同时享受国家及省、市、县规定的扶持政策。

  下列类型项目不列入本办法奖励范围:

  1、房地产开发项目;

  2、矿产资源采选项目;

  3、没有增加投资的并购项目;

  4、PPP项目和非竞争领域投资项目、社会捐资类项目;

  5、国家、省、市、县统筹计划安排的项目。

  第二条  外来投资项目主要围绕新绛县重点发展(新材料及高端装备制造、精品钢、高端精细化工、特色农副产品加工、新能源、现代医药及大健康、现代服务业以及文化旅游业等)的产业。

  第三条  引荐对象主要指各镇、新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各定点招商联络处及县内外企业、社会组织和自然人。引荐对象的确定是指在招商项目的对接、引进、落地整个过程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使得项目成功落户的第一引荐对象。

  第二章 用地保障

  第四条  产业用地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供应。以长期租赁方式使用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约定的租赁与出让年限之和一般不超过30年,其中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以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部分单次签约时限不得超过20年,可以续签租赁合同。以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的,出让年限原则上不得低于10年,不得超过30年。

  第五条  新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入区的重大工业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国有未利用地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的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

  第六条  对于产业用地政策中,明确利用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的产业、行业(文化创意、科技研发、健康养老、智慧农业、现代物流、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生产性服务业、科技创业载体、“互联网+”等新业态),可享受在一定年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的情形,现有建设用地过渡期支持政策以5年为限,过渡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手续时,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外,其余可通过协议方式办理,但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规定及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合同等规定或约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的除外。

  第七条  对投资非营利性、公益性教育、科研、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养老、社会福利、公用设施等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按划拨方式供地。

  第三章 财政扶持

  第八条  对鼓励发展的新兴产业且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以上(外商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按其对地方实际贡献水平的90%予以奖励;后两年,按6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科技创新。

  第九条 总部经济是指在新绛县辖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且在新绛县辖区范围内汇总纳税的综合型总部或功能型总部。经审核认定后的企业给予落地补助、运营发展补助。

  (一)落地补助。指实投(缴)资金在1亿元以上的,按照实投(缴)资金1%的额度给予补助,已认定的总部经济型企业增资的也按上述比例给予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三年内按照30%、30%、40%的比例兑现到位。

  (二)运营发展补助。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的总部型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四章  固定资产投资

  第十条  对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并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可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50%,一年内缴清。

  (一)对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1亿元(含本数)以上10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按照不超过土地出让成交价30%的比例,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0亿元(含本数)以上的,按照不超过土地出让成交价50%的比例,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二)对新引进的文化旅游、大健康、金融服务、现代物流和数字经济等非工业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含本数)以上10亿元以下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3%,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含本数)以上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第十一条  对引荐区外资金和项目(除软经济项目外)入区成功的引荐对象,项目建设不超过24个月,对引荐人按固定资产投资的3‰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引荐奖补费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各镇通过招商引资引来的企业(企业以符合县招商引资考核办法中确定的范围并能产生税收为前提),落地建设入统之后,按照当年单项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1000万元、1001万元-3000万元、3001万元-5000万元、5001万元-7000万元、7001万元-1亿元、1亿元以上等额度,给予各镇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60万元的招商经费奖励。“飞地经济”企业引进镇和落地镇分别按30%、70%计算奖励经费。

  第五章  招商引资活动

  第十二条  对招商专班、各镇及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开展外出考察、宣传推介、参展参会、举办特色招商引资活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工作,经批准后,给予相关费用的支出补贴。

  第十三条  对利用国内外媒体、经济技术合作平台、高铁站等载体开展投资环境、招商政策、优势企业宣传(片)和重点项目推介等促进投资的宣传推广活动,给予相关费用的支出补贴。

  第六章  创新创业发展

  第十四条  对新注册到本行政区域的企业,项目备案超过500万元并入统后,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创业补贴。按照有关规定对外来投资促进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按照《新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新政办发〔2021〕32号)文件规定,切实发挥县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作用,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园区化发展、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支持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设立中小微企业应急周转保障资金、鼓励企业引进高素质人才、支持小微企业稳岗就业、缓解融资难融资贵、减免各项涉企费用、优化企业办税服务、为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六条  区域内的优质电子商务及现代物流服务企业,对当地优势产业、产品进行电商化改造,形成明显效果的,根据每年营业收入、就业等情况,对其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于电子商务企业及现代物流服务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组织行业企业抱团对接各类知名互联网、物联网、智慧物流资源,并取得成效的,根据每年营业收入和对产业的推动作用,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七条  鼓励文旅产业企业打造多层级旅游品牌体系,推出主题突出、层次分明的区域文旅品牌,形成以全省主题旅游品牌为龙头、区域旅游品牌为支撑,多层次、全产业的一体化旅游品牌体系,打造“多元品牌、全域体验”新绛文旅新形象。对建立品牌、宣传方式创新、效果良好、拉动地方游客持续增长的宣传主体,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八条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排水与污水处理、通信、邮政等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向外来投资者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公共服务。

  第十九条  世界500强、国内500强、行业20强、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引领产业发展、带动区域性产业结构调整、产生重大经济效益等突出贡献的重大项目和重要事项等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相应优惠。

  第七章  投资促进服务

  第二十条  推行“承诺制+标准地+全代办”改革。建立外来投资促进服务体系,对外来投资项目开展项目领办、帮办、代办服务,实行全程跟踪和服务保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 在县招商投资促进中心建立外来投资投诉、举报受理机制。接到投诉或者举报的,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将投诉事项交相关单位承办,承办单位应当自接到投诉事项之日起30日内办结;重大、疑难投诉事项经县招商投资促进中心同意可以延长10日。承办单位于办结之日起3日内将办结情况反馈县招商投资促进中心和投诉、举报人。

  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承办单位职责范围的,承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事项之日起2日内书面说明理由以及办理建议,提请县招商投资促进中心另行交办。投诉、举报事项存在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超越承办单位职责范围、承办单位无法处理等重大、疑难情况的,由县招商投资促进中心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检查申报制。除国家、省、市、县规定的检查以及安全、环保检查外,未经同级党委或政府批准,其他职能部门不得对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外来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行的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外来投资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协调解决,也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发挥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化解投资矛盾纠纷以及规范投资经营行为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  在实施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等支持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依法平等与县内企业执行统一标准。

  第二十六条  依法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需要与其他部门共享信息的,应当进行保密处理。

  第八章  投资促进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立外来投资促进工作考核办法,对项目签约、开工、投产达效等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当年符合多项扶持政策的企业,按照较高标准执行。单个项目的奖励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条款的,按最优条款给予奖励,不重复计奖。

  第二十九条  对本办法中未列入的其他优惠事项,可根据投资的产业、规模和要求,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给予特殊优惠。

  第三十条  外来投资者采取虚假投资或者其他违法手段骗取外来投资待遇的,由相关部门取消其待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具体条款由新绛县招商引资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相关政策修订时,执行标准以新修订的为准。

文件:关于印发新绛县促进外来投资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图解】新绛县促进外来投资暂行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