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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绛县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试 行)

发布日期:2022-02-07 11:07    来源: 新绛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本页

  根据中共新绛县委办公室、新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深化乡镇(街道)机构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切实加强乡镇与县级职能部门行政执法协调衔接工作,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和行政执法行为,提升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效能和监管水平,稳步推进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结合我县实际,建立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乡镇(街道)机构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精神,整合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资源,明确执法职责权限,完善配套工作制度,形成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通畅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格局,推动建立权责统一、协同高效、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着力提升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效能和监管水平。

  二、推进执法职责权限

  推进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采取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的方式赋予乡镇执法权限,明确乡镇执法主体地位。编制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制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以清单形式逐项界定乡镇执法边界,理清乡镇与县级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

  依法依规赋权下放的行政执法事项,乡镇为执法主体和责任主体;对法律法规未赋权也不宜委托下放,但确需乡镇配合的行政执法事项,相关县级职能部门为责任主体。乡镇依法实施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下放到乡镇的行政处罚权和相关行政强制权,县级职能部门不得继续行使,但可进行行政检查。乡镇要按照《新绛县乡镇法定执法事项清单》,切实履行好行政处罚及其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县级职能部门将与《新绛县乡镇法定执法事项清单》有关的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标准、处罚裁量基准等全面、及时、准确提供给乡镇,乡镇与县级职能部门对各自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等进行动态调整。

  三、建立完善协调联动机制

  建立健全乡镇与县级职能部门之间的综合行政执法协调衔接机制,完善相互告知、案件移送、联合执法以及信息共享工作制度,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一)专题会商制度

  乡镇与县级职能部门建立综合行政执法专题会商制度,及时研究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遇到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专题会商会议由乡镇、相关县级职能部门根据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适时召开,相关县级职能部门分管领导和责任科室负责人参加。

  (二)投诉举报信访首问责任制度

  首先接到权责范围内来电、来访等投诉举报信访的乡镇或者县级职能部门,为第一责任人。在依法受理后应当予以调查核实,按照权力职责作出处理;需要移送的,按案件移送相互抄告制度移送,并由最终办结单位将处理结果及时答复投诉人。

  (三)案件移送相互抄告制度

  乡镇与县级职能部门建立案件移送相互抄告制度。案件移送应当以乡镇与县级职能部门的名义进行,不得以承办机构或内设机构的名义移送,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除外。

  1、乡镇在综合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或县级职能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乡镇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对涉及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环保等重大违法行为,以及可能造成人身财产重大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应当即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发现违法行为正在进行的,应当依法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固定有关证据,并及时告知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

  2.乡镇、县级职能部门在移送案件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齐全、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移送的案件应当经部门领导批准、书面移送;情况特别紧急的可以口头移交,并做好记录,24小时内补齐书面移交手续。移送的案件材料包括: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案源材料(现场检查记录、投诉举报材料等)、初步证明违法行为事实情况的相关证据材料等。

  3.乡镇、县级职能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移送部门受理情况。

  4.乡镇与县级职能部门因案件管辖问题存在争议的,应当充分协商;协商未果的,可提请县政府决定。

  5.对于历史遗留问题需要移送的。相关县级职能部门应当事前与乡镇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处理。

  (四)部门联动协作机制

  乡镇在综合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现有重大治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县级职能部门,或者向县政府报告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对于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乡镇可会同相关县级职能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案情,商讨对策,联合执法。

  乡镇组织开展执法行动,需要相关县级职能部门配合的,相关县级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县级职能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需要乡镇配合的,乡镇也应积极配合。

  乡镇查处违法行为,需要相关县级职能部门认定、鉴定的,相关县级职能部门一般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鉴定结论;对于情况紧急或证据可能灭失的,相关县级职能部门应当及时派员现场处置;对于情况特殊或认定、鉴定过程所需时间较长的, 相关县级职能部门应事先告知, 可适当延长出具认定、鉴定结论时间;遇到专业技术问题,相关县级职能部门应当予以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乡镇与相关县级职能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对接联络工作。

  (五)司法联动保障机制

  公安机关要落实必要警力即时保障乡镇综合行政执法的工作秩序,对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乡镇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行政执法、治安处罚和刑事司法的无缝对接。

  (六)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执法部门与乡(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互相通报、共享行政执法和相关行政管理信息。充分依托乡(镇)现有的便民中心,利用“互联网+监管”系统,实现各类行政执法信息的互联互通。县级执法部门需要共享的执法信息,原则上应当自形成当日及时共享,因收集、整理等原因无法于当日共享的,可以适当延长共享期限。信息共享主要内容:

  1.涉及乡镇行政处罚事项设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调整情况。

  2.相关县级职能部门实施的与下放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有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和监督管理信息。

  3.乡镇作出的与县级职能部门监管执法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执行情况,乡镇应当按照县级职能部门需要及时反馈。

  4.与乡镇综合行政执法相关的统计分析数据(包括县级职能部门因行业管理、统计分析、档案管理、上级督查考核等需要乡镇提供的数据资料)。

  5.乡镇行政处罚事项的自由裁量标准及各类行政执法工作流程。

  6.县级职能部门在履职过程中收集、掌握、制作的各类动态信息,包括行政检查记录、执法工作简报等。

  7.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与处理情况。

  8.其他需要共享的执法信息。

  (七)执法争议协调处理机制

  乡镇与县级职能部门因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职责、联合执法、行政执法协助、移送行政执法案件等发生争议,应当及时自行协商解决。经自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或者其他文件,自觉执行。经自行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县司法局提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申请。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提出行政执法争议处理建议,报请县人民政府决定;县人民政府无权决定的,应当报请有决定权的机关处理。

  四、切实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协作联动机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各部门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扎实做好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协作联动机制建设。

  (二)落实工作责任。乡镇与县级职能部门要主动作为。加强配合,切实完善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协作联动机制。对在综合行政执法协作联动过程中推进不力、推诿扯皮的,视情节轻重,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加快推进综合监管执法指挥平台建设,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三)完善经费保障。强化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协作联动机制经费保障,将综合监管执法指挥平台开发、涉案物品评估鉴定检测、行政强制执行等费用纳入县财政预算,由财政统一划拨,确保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