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运城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6-02 17:11 来源: 运城市政府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运城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运城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
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0〕38号)精神,全面推进全市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进一步做好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2年底,建成相对统一、各具特色、贴合实际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体系,覆盖基层政府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和政务服务全流程,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大幅提高,干部队伍专业素质全面提升,政务公开工作整体迈上新台阶。
二、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主要任务
(一)加强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设置工作机构,强化工作职责,配齐专职人员,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市直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积极对接省政府对口部门,出台所负责的26个试点领域(见附件)标准目录编制和标准指引落实措施,并设计提供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参考样本或模板,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政务公开工作。(时限要求:2020年5月底前完成)
(二)坚持示范引领。
根据晋政办发 〔2020〕38号要求,市政府确定盐湖区、永济市、河津市、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作为我市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示范单位。各县(市、区)视情况选定1-5个乡(镇、街道)或县直部门作为示范单位,带动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示范建设。(时限要求:2020年5月底前完成)
(三)编制标准目录。
县、乡两级政府要对照26个试点领域标准指引,结合本级政府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全面梳理细化有关领域政务公开事项,编制完成本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经上一级政府审核后,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发布。(时限要求:2020年11月底前完成)
(四)规范工作机制。
加强基层政务公开内部流程标准化建设,完善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回应关切、依申请公开、监督考核等工作机制和流程规范;推进办事服务公开标准化,全面准确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办事流程、办事机构等信息。(时限要求:2020年11月底前完成)
(五)统一公开渠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部门、乡(镇、街道)应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发布,统一规范设置“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开设统一的互动交流和在线办事入口,进一步加强公开平台规范化建设。县乡两级政府要在政务服务大厅、便民服务中心等公共场所设立政务公开专区,提供信息查询、信息公开申请、办事咨询答复等服务。(时限要求:2020年11月底前完成)
(六)推动基层延伸。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推动基层政务公开向农村和社区延伸,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完善公开事项清单,通过村(居)民微信群、公众号、信息公示栏等渠道,重点公开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村级财务、惠农政策、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等方面的内容,方便群众及时知晓和监督。(时限要求:2021年10月底前完成)
(七)推进公众参与。
建立完善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明确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参与方式、参与渠道,并向社会公开;要建立完善利益相关方、群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的制度,开展广播电视问政、在线访谈、政策大讲堂等主题活动,切实增进政民交流互动。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公共政策措施、公共建设项目,要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民意调查、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扩大公众参与度,提高决策透明度。(时限要求:2021年10月底前完成)
(八)创新优化提升。
县、乡两级政府要结合自身实践,围绕公开什么、由谁公开、在哪公开、如何公开等内容,进一步完善公开机制、规范公开流程、扩大公开范围、丰富公开形式、拓宽公开渠道、提高公开质量,对已有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进行查漏补缺、优化升级。(时限要求:2022年6月底前完成)
三、深入推进政务公开主要任务
(一)规范主动公开流程。
1.抓好文件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文件起草单位应明确拟发文件的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对拟定为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政策性文件,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于报批前送相应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备案。无明确公开属性建议或未说明不主动公开依据和理由的,不予发文。
要逐步扩大主动公开范围,防止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属性的滥用,确需不予公开的,经保密机关视情转为涉密文件处理。存在既不确定密级也不确定公开属性现象的,发现一起通报一起。
应受理的公开申请涉及未确定公开属性的历史文件时,应由起草单位向受理公开申请的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出具公函,确定公开属性并说明理由。已经依法移交档案馆的,可以告知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各级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文件属性动态调整机制,每年对属性为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文件进行复核,对因情势变化或依申请公开的人数和频次达到一定范围的文件,由发文机关或起草单位提出建议,属性可以由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转为主动公开。
2.明确政府网站法定栏目和内容。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板块下,必须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栏目。各栏目要保证分类合理、链接有效、跳转迅速、搜索快捷、查找方便,并根据情况定期动态调整。鼓励结合工作实践,创新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分类标准,提升公开质量。未设置法定栏目或链接失效的,发现一例通报一例。
(二)完善依申请公开流程。
各级各单位要加强内部流程机制建设,按照登记、受理、补正、征求意见、提出办理意见、作出决定、报批、送达等流程顺序,规范依申请公开流程。要做好风险控制,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关于期限、答复类型、答复方式等各项规定,做到程序合法、处置合理、答复规范、措辞得当,最大限度为申请人提供有关政府信息,切实保障申请人权利,维护政府公信力。
(三)加强政策性文件的解读工作。
1.明确解读主体。政策性文件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文件解读的第一责任人。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起草单位要做好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联合发文的,由牵头部门组织做好解读工作,其他联合发文部门配合。政策性文件的解读方案或解读材料,应与文件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经起草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送相应政务公开机构进行网上发布。非政策性文件不需解读的,要在文件报审时予以说明。
2.优化解读内容和形式。解读材料的内容主要包括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具体举措、适用对象,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解释、新旧政策差异、解读机关等。以文字形式进行解读的,应当采用案例、数据、问答等方式,形象通俗、平实易懂。鼓励采用图片、图表、图解、动漫、音频、视频等多样化方式解读,增强政策解读的可视性、可感性和传播力、影响力。各级各单位多样化方式解读量2020年不得少于70%,自2021年起不得少于90%。
3.拓宽解读发布渠道。政府网站是政策性文件和解读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政府网站应当设立政策文件解读专栏,汇总发布解读信息;要在政策文件链接后增加“解读”跳转链接,方便公众随时查看。要统筹运用政府网站、政务微信微博、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新闻网站、新兴媒体等渠道发布政策文件解读信息,扩大解读信息的受众面。2020年起,在政府网站做好政策解读的同时,在其他渠道发布的政策解读量不得少于50%。
(四)加强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管理。
1.明确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及市直各有关单位作为本地、本部门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网络安全法》及《政府网站发展指引》(国办发〔2017〕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的规定,全面履行职责,严格准入制度、强化监督管理、保障安全运行。2020年11月底前,要完成基本信息表变更审核、页面标签规范化设置、索引号规范使用、各类标志标识悬挂、域名规范使用、IPv6改造等,市政府办公室将适时对以上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2.加强政务新媒体管理。对政务新媒体开办资格和内容保障情况开展严格检查。对未达到开办资格、确属无力维护的,要坚决予以关停;对功能相近、用户关注度和利用率低的,要清理整合。一个单位原则上在同一平台只开设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鼓励在网民聚集的新平台开设政务新媒体账号。
政务新媒体名称应简洁规范,与主办单位工作职责相关联,并在公开认证信息中标明主办单位名称,主办单位在不同平台上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名称应保持一致。
政务新媒体原则上只转载党委和政府网站内容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稿源单位发布的信息,保证发布信息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不得擅自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言论,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
要按照统筹集约的理念开展移动客户端规划建设,提高内容服务的整合性和便利度,避免“一哄而上”“一事一端”“一单位一应用”。移动客户端要全面支持IPv6并支持在不同终端便捷使用。
3.完成集约化建设。2020年11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网站要完成向市级政府网站平台集约工作。市直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市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要求,在市政府网站平台上开设子网站或专栏,并做好日常运维工作,不得擅自在市政府网站之外开展新网站。实现市级和各县(市、区)政府网站统一硬件平台、统一软件系统、统一安全保障、统一运维管理的工作目标,构建起横向覆盖市直部门、纵向贯穿市县两级、综合打通各类服务应用的市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
(五)认真做好政务舆情回应。
1.明确政务舆情回应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责权统一的原则,对不同舆情回应的责任主体进行划分,明确组织协调关系。
涉及单一县(市、区)的政务舆情,涉事责任部门是第一责任主体,本级政府办公室会同宣传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涉事责任部门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政府部门会同涉事县(市、区)宣传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涉及多个县(市、区)的政务舆情,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是舆情回应的第一责任主体;涉及同一县(市、区)多个乡(镇、街道)的政务舆情,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是舆情回应的第一责任主体。有关涉事县、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回应。
涉及多个部门的政务舆情,有关单位应加强沟通协商,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回应工作,确保回应的信息准确一致,本级政府办公室会同宣传部门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工作,必要时可确定牵头部门。
特别重大的政务舆情,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指导、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做好舆情回应工作。
2.建立健全政务舆情回应机制。各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切实增强舆情意识,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预警、回应机制,严格落实回应责任,避免出现反应迟缓、被动应对现象。特别是对政府政策措施存在误解误读,涉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重大民生等情况的,必须做到反应迅速、回应准确、发声权威、处置得当。2020年6月底前,各级各部门要明确政务舆情协调部门及责任人,明确具体联络人和承办人,实现上下联动、信息共享、协同处置。
3.优化政务舆情回应方式。各级各单位要主动适应公众参与需求不断提高的新态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常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对各类政务舆情加强研判,根据不同情况,通过发布权威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吹风会、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进行回应。回应内容应围绕舆论关注的焦点、热点和关键问题,实事求是、言之有据、有的放矢,做到表达准确、亲切自然,避免自说自话。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和新兴媒体的互动功能,提升回应信息的到达率,扩大回应信息的传播范围。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各项工作,压实责任,确保取得实效。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发挥职能作用,精心组织实施,扎实有序推进, 做好本系统本部门基层政务公开具体工作。
(二)加强队伍建设。
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是政务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明确工作机构,强化工作职责,配齐专职人员,确保基务公开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有经费保障。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为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课程,不断增强提升公务员的政务公开意识和能力。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要科学设置培训课程,增强培训的针对性、系统性,每年至少组织1次集中学习培训。
(三)加强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要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分值权重不低于4%,并将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情况作为评价政务公开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市直有关单位要积极履职尽责,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落实工作的督促指导和跟踪评估。市政府办公室将对思想不重视、工作不落实、报告不及时、整改不彻底等懒政怠政行为予以督促整改或通报批评,需要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附件:26个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指导责任分工表
序号 |
试点领域 |
责任单位 |
1 |
重大建设项目领域 |
市发展改革委 |
2 |
义务教育领域 |
市教育局 |
3 |
户籍管理领域 |
市公安局 |
4 |
社会救助领域 |
市民政局 |
5 |
养老服务领域 |
|
6 |
公共法律服务领域 |
市司法局 |
7 |
财政预决算领域 |
市财政局 |
8 |
就业领域 |
市人社局 |
9 |
社会保险领域 |
|
10 |
城乡规划领域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1 |
征地补偿领域 |
|
12 |
环境保护领域 |
市生态环境局 |
13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领域 |
市住建局 |
14 |
保障性住房领域 |
|
15 |
农村危房改造领域 |
|
16 |
市政服务领域 |
|
17 |
城市综合执法领域 |
市城市管理局 |
18 |
涉农补贴领域 |
市农业农村局 |
19 |
公共文化服务领域 |
市文旅局 |
20 |
医疗卫生领域 |
市卫健委 |
21 |
安全生产领域 |
市应急局 |
22 |
救灾领域 |
|
23 |
食品药品监管领域 |
市市场监管局 |
24 |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 |
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
25 |
扶贫领域 |
市扶贫办 |
26 |
税收管理领域 |
市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