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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8-10 10:25    来源: 新绛县自然资源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0年8月1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布了我省新一轮的征地补偿标准即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该文件的出台,将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政策依据。为利于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现将《通知》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2019年8月26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据此,2019年10月,省自然资源厅开始组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制定工作。

  二、制定方法与程序

  按照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和自然资源部要求,征地补偿标准取消我省原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采取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有关征地区片价制定的技术程序方法依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和原国土资源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指导性意见(暂行)》(国土资发〔2005〕144号文附件2)规定执行。

  三、制定原则与过程

  (一)制定原则:区片综合地价的制定遵循同地同价、补偿合理、新旧衔接、区域平衡的原则。

  (二)制定过程:经过收集相关资料、制定工作方案、合理划定区片、多次测算平衡、专家论证、征求意见等程序,完成了区片综合地价的制定工作。

  四、补偿标准

  参照我省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大致比例,规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为了保护优质耕地、鼓励使用未利用地,参照我省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倍数,规定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水田、水浇地按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2 倍执行;征收除永久基本农田、水田、水浇地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按公布的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按公布标准的0.8倍执行。

  考虑到我省各地区位不同、种植习惯不同、住房结构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为了使补偿标准更好的符合当地实际,保证征地工作顺利实施,征收青苗、地上附着物(含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

  五、其他相关问题

  (一)关于社保费用问题

  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因此,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不包含被征地农民的社保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征地补偿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一条,明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收回国有农用地补偿标准问题

  因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参照本标准补偿。

  (四)关于新老标准衔接问题

  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2020年1月1日以后各地上报的建设用地项目,需按本标准落实征地补偿;2019年12月31日前各地已上报省政府的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按原上报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