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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市场监管部门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

发布日期:2021-07-23 19:19    来源: 新绛县市监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本页

  第一条  为深化“放管服效”改革,规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山西省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晋市监信用〔2019〕27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全市市场监管部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坚持全面覆盖、规范透明、问题导向、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各单位负责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并及时更新和维护“一单、两库”。

  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计划制定、管理和实施;对各部门、各县(市、区)、运城开发区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督导考核考评。

  各县(市、区)、运城开发区分局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本级“一单、两库”的建立、更新和维护,本辖区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的统筹制定和科学实施,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制定、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由信用监管机构牵头、相关业务机构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信用监管机构负责本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统筹安排和协调推进,各相关业务机构负责本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培训指导和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部门的抽查要求;

  (二)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监管实际;

  (三)抽查比例频次设定合理,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四)加强统筹整合,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五)坚持问题导向,结合信用风险分类,对风险高的行业领域和信用等级低的市场主体,适当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各相关业务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抽查计划的制定,明确计划名称、任务名称、抽查事项、抽查对象范围、抽查比例和时间安排等,并交同级信用监管机构。信用监管机构应当对检查对象和检查方式相近的抽查任务合并,形成本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并于次年1月底前报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当以自然年为单位制定,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或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

  第八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制定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录入监管平台。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从上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库中认领属于本级职责范围的随机抽查事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情况等进行动态调整。

  市市场监管局各相关业务科室应当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对应的抽查工作指引(细则或方案),明确检查内容、方法和工作要求等,提升监管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

  第九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监管平台按照建库标准和要求建立本级的两库,并实行动态维护。信用监管机构负责建立和维护覆盖本辖区市场主体的检查对象名录总库,相关业务机构负责建立和维护覆盖本领域且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分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包括各业务条线所有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托监管平台,按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逐次完成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确保公平公正。

  对于贯彻“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理念的重点检查,可以利用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山西)的“双随机抽查”模块完成。

  第十一条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时,可以采取不定向方式、定向方式进行。监管平台支持按照注册资本、企业类型、所属行业、检查对象名录库分库等不同条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将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委托给下级管辖单位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时,可以根据每次抽查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所辖区域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因素,对随机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组合方案进行合理调整,也可以根据抽查需求,在满足执法检查人数要求的基础上,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和专家学者等参与,开展特定领域抽查。

  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调换,但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或者因岗位调整、工作冲突、身体健康状况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履行检查任务的,经部门主要领导同意,可另行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抽查事项清单,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检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等方式实施抽查检查。抽查检查中可以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检查结论、司法机关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第十四条  实施检查前,执法检查人员应当查阅相关业务系统和公示系统,了解被检查对象的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还可以运用大数据分析、“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甄别可能存在的风险问题,合理确定检查方法和检查重点,提升监管效能。

  检查对象半年内被再次随机抽取的,只要首次抽查检查结果为“未发现问题”,可以采取书面检查或网络检查方式对本次抽查事项进行检查,最大限度减少对检查对象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预。

  第十五条  实施现场检查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检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按照抽查工作指引(细则或方案)对确定的抽查事项逐项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采取制作现场笔录、初步提取证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活动、督促当事人整改等监管措施。检查结束后,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表等,并由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做见证记录。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检查情况。探索通过手机App、执法记录设备等,实现监管数据可保留,监管痕迹可查询,提高监管执法效率、降低执法风险、增强执法公正性。

  第十六条  实施网络检查时,执法检查人员应当通过专业监管系统或互联网访问检查对象的平台或网站,对照抽查检查内容逐项进行检查,认真发现和查找存在问题,做好记录。如果发现存在问题,应当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的方式交由检查对象进行问题确认,并进行整改。整改完成,以书面形式上报整改问题清单,形成前后对比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七条  执法检查人员发现检查对象存在已注销或者正在组织清算、被撤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予配合检查情节严重等情形的,致使检查无法正常开展的,可以取得相关证据后直接形成检查结果,视为完成本项检查任务。发现被检查对象已迁出,应当告知新登记机关,由新登记机关安排执法检查人员实施检查。检查结束后,新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检查结果交由原登记机关录入监管平台。

  第十八条  在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监管平台。检查结果不适合公开的,应当经部门领导审批同意。涉及市场主体的检查结果,由监管平台共享交换至公示系统进行公示,涉及非市场主体(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的检查结果,由该抽查任务的发起单位汇总后通过门户网站等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  检查结果信息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等类型。

  检查结果一经公示不得擅自更改,但发现检查结果确有错误的,经部门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后及时更正。

  第二十条  市场监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检查中发现检查对象存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情形的,应将证据材料交信用监管机构处理;发现检查对象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整改情形的,应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负责后续跟进和监管;发现检查对象涉嫌违法的,应将问题线索及时交由相关业务机构处理;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管部门的相关业务机构应当对移交的问题线索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不得用责令改正、行政指导等代替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行政处罚,切实维护双随机抽查的严肃性。

  对经调查问题线索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将证据材料交由抽查任务发起或者组织单位,由其修改检查结果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二条  实施抽查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检查结束后,及时进行归档管理,档案资料应当由抽查任务发起或者组织单位保存。保存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保存期不少于3年。抽查检查档案保管及查阅,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增加、抽取档案资料。

  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将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绩效考评范围,制定考核考评标准,建立奖惩机制。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管理,组织督查检查和效能评估。

  第二十四条  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下级市场监管部门的考核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的数据情况为基准,未录入或未及时录入数据的,视为未开展或未完成相应抽查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要坚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对执法检查人员忠于职守、履职尽责的,要给予表扬和鼓励;对执法检查人员凡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制度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对象未被抽到或抽到时未查出问题,只要执法检查人员不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免于追究相关责任;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要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相关经费纳入到年度预算中。其中涉及专项审计、检测检验等费用,设置专门项目预算列支,纳入政府采购管理。涉及执法车辆、津贴补助等事项,依照当地政府规定和程序办理,同等情况下优先保障。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