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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改革工作的几点思考

发布日期:2021-01-18 15:51    来源: 新绛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字体: 】    打印本页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我市开展以来,各区县紧紧跟随省委步伐,积极推进放管服效改革,密集完成了行政审批职能交接、政务云平台的建设、四级四同、审批事项五统一、流程再造、“政照分离”全覆盖、容缺受理、承诺制审批等工作任务,审批服务大厅顺畅运行,打造了审批工作的运城亮点,为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审批工作是新生事物,仍然有几点问题要引起注意。

  一是行政审批程序需要进一步完善

  行政审批改革以审批项目的清理与整改为前提,强调行政审批的透明度和公开性。由于实际工作中对行政实体权利、义务相对重视,致使行政审批程序的规范相对薄弱。目前对行政审批过程中的申请、核查、关系他人重大得益的告知、决定、听证等环节程序还需要进一步细化,规范性的办理文书需要完善。比如,《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要求“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据此规定,政务平台部分审批事项办结以后,自动生成的《行政许可事项办结通知书》就值得商榷。

  二是审批依据有待补充,依据有效性认定存在分歧。

  行政审批的公正,体现在依法上面。审批事项的设立,在实体法中,只有设立必要性的体现,具体业务如何办理,要参照条例、部委规范、地方条例、以及相关文件等。但是在行政审批权力移交过程中,许多文件缺失,使审批人员在办理过程中无所适从,只能耗费大量精力查找资讯。

  随着社会的进步,审批涉及的依据文件不是一成不变的,许多事项的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在办理过程中修订变化,造成同一事项的部分依据相互矛盾。个别条款在使用中自然废止,却找不到相关依据,以致出现各地办理要求不一致,各说各有理的情况,给审批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

  三是行政审批办理转移业务时的档案移交问题要引起重视

  行政审批事项中涉及交通运输车辆、农业机械等迁出业务。在工作中,经常出现因为档案资料不完善,转入地工作人员不予办理的情况。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关于客运车辆转籍中规定,“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交车辆档案”;道路运输车辆办理转籍过户变更手续时,规定“应当将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规范》中规定“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认为需要核实档案资料的,应当与迁出地农机监理机构协调”。

  但是这几个规定,对于档案中资料不齐全、记录不完善的处理没有明确,有些车辆数次办理转籍和转移过户,有些档案系原审批单位移交,造成申请人反复跑路,却无法处理。

  四是审批人员业务资质需要规范

  部分审批业务专业性较强,在原许可部门开展时,依据规定,各部门经过统一培训,发放了不同的业务资质证件。事项移交审批部门以后,审批人员自然缺乏资质。而原许可部门在配合办理过程中,出于种种原因,存在顾虑,不能积极配合,给业务办理带来难题。

  行政审批改革是在“破”与“立”之中诞生和不断成长的,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不能因为存在一些困难而因噎废食。解决上述问题,应该从以下方面入手。

  首先要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西省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办法》等法律、法规、办法的规定,在再造流程的过程中,制定既简化审批,又严格依照规定的实施程序。以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试行)〉的通知》(司发通[2004]167号)和各行业制定的文书格式,制定合乎审批要求的规范性审批文本。

  其次,需要在运城市政务服务云平台上面,开发详细分类的审批依据专栏,鼓励各区县积极上传收集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形成年度法规汇编,为行政审批提供翔实的依据资料。开辟审批人员交流论坛,形成审批业务存疑有答问,答问人人知的交流解惑平台。

  组织一次《立法法》学习,使审批人员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规章之间的关系形成清晰的认识,从而对不同类别的条文和规范的有效性作出合法判别。

  第三,明确档案移交接收过程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办法

  业务原始档案因为历史原因和政策的变化,不同程度的存在档案资料不完整、记录不完善,或者用旧依据办理新业务的情况,这些情况要区别对待。属于关键性文件缺失的,可要求原迁出地业务部门进行核实,出具书面意见;非关键性文件的缺失,则可以按照便民的原则灵活应对。比如在一起农业机械迁移申请办理过程中,该农业机械几经转卖,由甲地迁至乙地,又迁至丙地。甲地档案是原许可部门建立的,丙地在审批过程中,要求申请人补全甲地办理业务时的申请表,原因是该申请表是依据旧的办理规范填写的。丙地申请人与甲地原机械所有人没有法律关系,申请表无论新版还是旧版,都是申请人注册真实意思的表示,在这种情况下,要求申请人为了补正申请表在多地奔波,显然违背了便民原则,也不符合法律精神,就没必要要求补正。

  四是尽快解决审批人员资质问题。

  由于业务的专业性,原许可部门要求办理资质证件无可厚非。实行集中审批以后,审批人员面对大量的不同种类的审批和查勘业务,资质并不齐全。如果按照旧规定,要办理多种资质证件。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在尽快组织办理相关资质的同时,建议上级部门制定办法,分别授予有资质业务人员、取得专业职称人员、第三方机构进行查勘的职能,提高审批业务办理效率。

  行政审批工作在“便民、高效、规范、廉洁”的原则下运行,只在树立内在服务意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建立系统、合理的运行体系,行政审批初始阶段面对的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形成最高标准、最高水平的审批服务,打造出具有运城特点一流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