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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绛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15-04-27 08:17    来源: 新绛县政府网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本页

为了妥善处置森林火灾事故,减少森林火灾对国家、集体、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家《森林防火条例》、《山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和《新绛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编制本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森林火灾处置体系,确保应对森林火灾事故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得力,切实提高保障生态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能力,将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1.2工作原则

1.2.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落实各项责任制。

1.2.2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本预案涉及的县直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作出快速应急反应。

1.2.3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在处置森林火灾时,要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把森林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

1.2.4落实措施,健全机制。各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镇(乡、区)、村和森林防火专业队要落实预防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做好紧急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工作准备,建立健全应对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山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森林防火应急预案》、《运城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新绛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及其他法律和政策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县的重、特大森林火灾;或需要由县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直接参与指挥协调的突发事件,由县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1.4.1发生较大和一般森林火灾,原则上由各镇(乡、区)护林防火领导机构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1.4.2下列森林火灾事故,由县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协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属于镇与镇交界地区发生的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或经济损失巨大的森林火灾;威胁居民区和林区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需要运城市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新绛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财政局局长、公安局长、林业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县林业局、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气象局、卫生局、广播电视台、公安消防大队、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有关乡镇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林业局局长兼任。

2.2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县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职责

组织协调全县森林火灾预防预警工作,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调动扑火力量扑救森林火灾,做好扑火救灾的综合调度、物资保障、技术咨询和现场督导以及灾后处置等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实施本预案;落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重大事项。

2.2.2县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执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调度指令,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协调处理森林火灾应急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会商森林火灾发生发展态势;负责收集、调查和评估森林火灾损失情况;沟通上报火情信息;完成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各项工作。

2.2.3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林业局:协助总指挥做好全县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主持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森林防火条例》和《山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及相关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主持制订全县扑火预案,主持编制全县森林防火责任制,组织全县森林防火的安全检查、监督工作;组织落实森林防火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设备配备,推广先进的科学防火灭火技术。

县公安局:加强林区治安管理,组织武警、公安干警会同防火机构及时查处火灾案件;一旦发生火灾,要迅速组织公安、消防队伍赶赴火场进行扑救;负责火灾案件的侦破,严厉打击犯罪分子,特别是违章用火、火灾肇事者。

县财政局:及时解决预防森林火灾的必要经费和扑火过程中的应急费用,把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扑救森林火灾提供资金保障。

县民政局:灭火过程中出现伤亡事故时,要根据情况妥善安置灾民,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解决死亡、伤残的安葬抚恤事宜。

县气象局:准确掌握防火期间和高火险季节的降水、温度相对湿度、风向、风速等与森林火灾关系密切的气象因子、气象条件的监测结果;注意森林火险等级预报、三级以上火险等级出现时,要及时向县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及时提供森林火险热点监测,火场气象信息和人工增雨作业等方面的服务。

县卫生局:组织培训一支作风过硬,技术精湛的医疗救护队,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负责安排医疗救护队赶赴现场,救死扶伤,做好火场救护工作。

县广播电视台:利用广播电视广泛宣传《森林防火条例》,特别是在元旦、春节和清明节前后要加强宣传,搞好电视防火标语的制作与播放;对防火灭火中的先进人物、先进事迹进行宣传,对纵火犯罪进行曝光。

新绛移动分公司、新绛联通分公司、新绛县电信分公司:配备解决边远山区及林区的森林防火通讯设施;发生火灾时,为通讯畅通提供保障。

县公安消防大队:组织训练消防队伍,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及时出动,保护好人民的生命财产;贮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为扑救火灾做好准备。

2.2.4镇(乡、区)扑火指挥机构职责

根据火灾发展情况,镇(乡、区)森林防火领导机构应积极组织开展扑救工作,并在扑火现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主要领导靠前指挥,掌握火情,分析火势,制定和实施扑救方案,组织扑火人员,负责参与扑火人员的后勤、生活保障工作。用最小的代价尽快扑灭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各相关镇(乡、区)负责辖区护林防火的宣传工作,做好全民防火教育工作;对主要入山口巡查和把守。并教育当地群众随时做好扑灭大火的准备;一旦发生火情,立即组织人员上山灭火。北张镇、泽掌镇、阳王镇、横桥乡、龙兴镇5个乡镇要组建一支不少于30人的半专业灭火队伍,古交镇、万安镇2个乡镇要组建一支不少于15人的半专业灭火队伍。

3预防、监测与预警

3.1森林火灾预防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各镇(乡、区)要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的检查监督,消除各种火灾隐患;有计划地清除林缘可燃物,开设防火阻隔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3.2信息检测与报告

在重、特大森林火灾发生后,气象部门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及时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认真分析森林火险形势,及时向全县发布火险形势预测报告。县森林防火部办公室在接到火情报告后,要在20分钟内报县应急。报告内容为:火灾的位置、过火面积、采取措施、发生时间等。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火灾情况,由县林业局局长审签后,分别报运城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随后,每2小时向运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火灾发展态势和扑救情况。

3.3预警级别及发布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利用视频远程监控系统,及时掌握火情动态;结合瞭望望观察和地面人工巡逻,密切监视火场周围情况。

3.4森林火灾级别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级别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级。

3.4.1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3.4.2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3.4.3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3.4.4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上述条款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当发生一般森林火灾,或火场持续1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并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报运城市护林防火指挥部。

4.2扑火指挥

发生森林火灾后,首先由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随着火情的发展,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高,人员组成相应调整。部队在执行灭火任务时,内部设立相应级别的应急指挥机构,在应急办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

4.3扑火通信

在充分利用森林防火通信网的基础上,通信部门要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

4.4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情发展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地形、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4.5居民点和群众安全防护

各镇(乡、区)应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并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同时,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

4.6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援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治,必要时组织医疗专家指导救治,死难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4.7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4.7.1镇(乡)森林防火领导机构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接到森林火灾事故的报告后,应启动以事发地村委会为主体的先期处置机制,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主要领导要靠前指挥。

4.7.2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森林火情报告后,应综合起火地点、时间、原因及火场范围、天气形势、扑救组织等情况,向县应急办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应急预案启动后,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按照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

4.7.3扑救森林火灾应以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县公安消防大队、各镇(乡、区)应急分队为主。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可以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协商请运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其他扑火力量增援。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员老弱病残人员、孕妇、初中学生、小学生参与。

4.7.4扩大应急。根据火场态势,需要增加扑火力量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可调动其他镇(乡、区)、村的扑火队伍和物资实施跨区增援。原则上以各镇、村灭火力量为主,邻近镇(乡、区)、村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低火险区增援为主,高火险区增援为辅。县森林防火领可视当时各地火险程度和火灾发生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各镇(乡)、灭火队伍调动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向调出镇(乡、区)森林防火领导机构下达调动命令,由调出镇(乡、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实施。

4.7.5当需要县公安消防大队或武警部队增援或跨镇(乡、区)调动森林消防队员增援时,由发生火灾的镇(乡、区)森林防火领导机构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火场态势和扑火工作需要批准实施。县公安消防大队或武警部队接到命令后按照有关规定下达作战任务。

4.8火案查处

发生森林火灾后,由公安机关负责森林火灾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4.9信息发布

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信息发布和上报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负责。

4.10应急结束

重、特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适时宣布应急工作结束,恢复正常的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5后期处置

5.1火灾评估

明火扑灭后,留守足够人员,继续密切关注火情。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初步评估火场面积。各镇(乡、区)要及时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如实上报过火面积、受害森林面积、成林蓄积量、幼林株数、物资消耗、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等情况。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派林业技术人员现场调查核实。

5.2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对灾民的疏散、抢救、安置以及对死亡人员的抚恤、遗属安置等,按部门按行业归口处理;对缺乏自救能力的困难灾民的安置救济工作,由县和镇(乡、区)民政部门负责。

5.3应急工作总结

各成员单位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狠抓落实,严肃查处肇事者和有关责任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省、市护林防火指挥部的要求及时上报森林火灾情况。

6保障措施

6.1通讯与信息保障

县森林防火部门要建立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

6.2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扑火力量坚持“专群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由县、镇(乡、区)组建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县上组建30人的专业森林防火队伍、北张、泽掌、阳王、横桥、龙兴各组建30人的半专业森林防火队伍、古交、万安各组建15人的半专业森林防火队伍。为应急第一梯队;驻县武警部队和县公安消防大队为第二梯队;经过训练的预备役为第三梯队。各镇(乡、区)要加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6.3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部门根据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保证供应足够数量、功能齐全的交通运输工具,并建立健全有关交通运输单位相应的应急机制及保障措施。

6.4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部门要明确承担医疗卫生保障的单位,储备足够的技术力量和医物,保证在扑救森林火灾时受伤的人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治。

6.5治安保障

县公安部门要制定发生森林火灾时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同时配备足够的后备力量,保证发生突发事件时能随时增加警力,避免人员伤亡。

6.6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县、镇(乡、区)森林防火领导机构要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和装备。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在县林业局储备风力灭火机、灭火弹、二号工具、防火服等防火物资,由县森林防火办公安专人管理;各镇(乡、区)也要储备必须的防火物资,并按规定进行维护和保养,保证扑救森林火灾时的扑火物资供应。

6.7经费保障

6.7.1处置森林火灾所需财政经费,按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专项资金拨付渠道予以解决。

6.7.2县、镇(乡、区)政府要将森林防火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和机具、设备的更新换代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加快建设步伐;将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森林防火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为森林火灾应急工作提供切实保障。

6.8社会动员保障

在全社会范围内采取不同形式进行“森林防火,人人有责”的宣传和动员,使“保护森林、注意防火”成为全社会人民群众的自觉行为,做到群防群治。

6.9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在紧急情况下,县、镇(乡、区)民政部门要开放救助管理站提供紧急避难场所。

6.10技术保障

县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演练

7.1.1公众宣传教育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向社会公布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大力宣传有关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用森林火灾典型案例警示和教育群众;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活动,在进入林区的主要路口和以森林景观为主的风景旅游区,设置醒目的森林防火宣传警示牌,加强对入山人员的防火宣传;加强中小学生的森林防火知识教育;深入沿山村组进行形式多样的宣传,真正使森林防火知识家喻户晓,人人自觉遵守。

7.1.2培训

森林防火指挥部每年开展一到两次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演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普及人民群众避火安全常识。同时,森林专业灭火队、民兵应急分队和武警部队要配备必需的扑火机具,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培训,建设高素质的扑火队伍。

7.1.3演练

为保证本预案的顺利实施,县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按照预案的内容进行演习。各镇(乡、区)及森林火灾任务较重的村委会也要按各自的预案进行演习,提高各级森林消防队伍的实战技能,掌握一整套适合本地区扑救森林火灾的方法,增强扑火救灾能力。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奖励

对在森林火灾扑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森林火灾扑救工作中致病、致残造成受伤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贴和救助。

对在森林火灾扑救工作中造成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抚恤金,对表现突出英勇献身的人员,可追认烈士。

7.2.2责任追究

对火灾肇事者和责任者的责任追究,由监察、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根据《山西省森林防火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8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和修订并负责解释。

9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