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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绛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更新制度

发布日期:2020-06-08 16:55    来源: 新绛县政府网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本页

第一条  为了更好的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促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更好的落实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更新,是指我队通过交通运输部门网站或案件处置大厅显示屏,依法主动向社会、行政相对人公示或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并及时对信息进行撤销更新的活动。

第三条  由案件处置室具体负责对我队行政执法信息进行公开发布、撤销更新。

由法制审核室具体对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发布、撤销更新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  案件处置室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要求,明确专人负责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统一公示信息标准和格式。

第五条  法制审核室要对公示信息进行审核,未经审核的执法信息不得公示。

第六条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以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摘要的方式予以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执法主体、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决定日期等内容。

第八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九条  案件处置室应当及时更新下列相关执法信息: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需及时更新的;

(二)行政执法机关职能发生变化的;

(三)生效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诉讼裁判文书变更、撤销行政执法行为,或确认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无效的;

(四)其他需要更新的情形。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我队公示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可以要求更正。法制审核室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队在执法公示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新绛县交通运输局或者新绛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