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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系统人员工作规范

发布日期:2020-06-08 16:33    来源: 新绛县政府网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本页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系统路面稽查、案件处置、机关工作等人员的工作行为,制定本工作规范。

稽查人员工作规范

第二条  稽查人员上路开展执法工作前要做好检查,做到:

(一)制服、帽子、手套、反光背心齐全,着装统一、洁净、整齐;衣帽标识佩戴齐全、端正、无误;皮鞋、袜子均为黑色;无佩戴带首饰及其他饰物;

(二)携带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佩戴正确;

(三)不携带现金等与执法检查无关的财、物;

(四)法律文书、执法器材、检查表格、办公用具等携带齐全。

第三条  要保持执法车辆清洁、完好和标志清晰醒目,车辆技术状况良好。驾驶执法车辆时,应当遵守交通规则,按照规定使用示警灯和扬声器。检查结束返回单位后,要把执法车辆停放到指定停车地点。

第四条  实施行政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依据相关规定着制式服装,根据需要穿着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携带执法记录仪、对讲机、照相机等摄象器材,配备发光指挥棒、反光锥筒、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等执法装备。

第五条  实施路面巡查,要做到:

(一)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选择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在来车方向设置分流或者避让标志,避免引发交通堵塞;

(二)依照有关规定,在距离检查现场安全距离范围摆放发光或反光的示警器材、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警示标志;

(三)驾驶执法车辆巡查时,发现涉嫌违法车辆,待其行驶至视线良好、路面开阔地段时,发出停车检查信号,实施检查;

(四)对拒绝接受检查、恶意闯关冲卡逃逸、暴力抗法的涉嫌违法车辆,及时固定、保存现场证据,或者记下车号依法交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五)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车辆。

第六条  检查生产经营场所,要做到:

(一)有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场;

(二)对涉及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为其保密;

(三)不得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遵守被检查人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规定。

第八条  开展行政执法检查中,要做到:

(一)要按规定的指挥手势指挥车辆接受检查;

(二)要有2名以上(含2名)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同时实施检查;

(三)要向行政相对人敬礼,出示执法证件,使用文明用语;

(四)要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检查事项和检查依据,不得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不得检查与执法活动无关的物品;

(五)经检查行政相对人不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交还有关证件。对行政相对人和其他人员表示感谢并立即放行;

(六)经检查行政相对人有违法行为时,要依法采集违法现场影像证据资料,明确告知当事人行为所违反的法律条款和所要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七)要规范使用和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

(八)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第九条  实施行政检查,要制作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于行政检查过程中涉及到的证据材料,要依法及时采集和保存。要及时向案件处置室移交所查扣的证件及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第十条  检查中不允许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同一地点同时双向拦截车辆;

(二)一次拦截车辆不得超过3辆;

(三)不得追赶车辆;

(四)不得吸烟和咀嚼食物;

(五)不得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执法;

(六)不得罚“态度”款,不得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罚款;

(七)不得当场收缴罚款,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原则。

案件处置室人员工作规范

第十一条  案件处置室要按规定设置AB岗,在工作时间内要坚守岗位,确保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二条  案件处置室人员要统一着制式服装,配饰齐全,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保持室内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第十四条  要设置必要的座位、饮水机、办事指南等便民设施。

第十五条  要保持办案平台随时处于工作状态。

第十六条  要坐姿端正,上身自然挺直,不得用手托腮,不得翘二郎腿,不得抖动腿。

第十七条  对前来咨询或者办理有关事项的行政相对人应当主动起身相迎,热情接待、耐心解答,使用文明用语。

第十八条  要向行政相对人告知违法行为事实、处罚理由、依据、种类、幅度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九条  要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交纳罚款的地点和期限。

第二十条  办公期间要严格执行“五不准”要求,自觉维护办公秩序,保证优质、高效完成本职工作及领导交办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下班或者离开办公场所前,要做好安全检查,关闭电灯、电脑、饮水机等电器电源,关好门窗。

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规范

第二十二条  要保持办公物品要摆放整齐、有序,办公场所内、外卫生清洁。

第二十三条  要坐姿端正,上身自然挺直,不得用手托腮,不得翘二郎腿,不得抖动腿。

第二十四条  在日常公务中,接待前来联系公务的外来公务人员应主动起身相迎、礼貌接待,接洽完毕应起身相送。

第二十五条  遇领导或上级来临时,应当自行起立问好,进入领导办公室前应当喊“报告”或者敲门,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入。

第二十六条  办公期间要严格执行“五不准”要求,自觉维护办公秩序,保证优质、高效完成本职工作及领导交办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下班或者离开办公场所前,要做好安全检查,关闭电灯、电脑、饮水机等电器电源,关好门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