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无障碍浏览
  • 本站地图网站地图
  • 登录 | 注册
  • 网站支持IPv6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部门信息公开>政府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

团体标准培育指导办法

发布日期:2020-11-19 11:40    来源: 新绛县政府网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本页

团体标准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培育发展团体标准,是发挥市场在标准化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构建国家新型标准体系的重要举措。为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促进团体标准化作规范有序发展,根据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团体标准培育指导实施方案》,结合全县标准化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制定团体标准主体及要求

1、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以及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可根据市场需求制定和发布团体标准,供社会自愿采用。

2、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具有标准化管理协调人员和标准研制等功能的内部工作部门,制定标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明确团体标准制定、实施的程序和要求。

3、制定团体标准应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吸纳利益相关方广泛参与,以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为目标,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鼓励社会团体在没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领域,快速响应市场需求,制定团体标准。

4、社会团体应当制定高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关技术和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要求的团体标准,引领产业发展,提升产品和服务的市场竞争力。

5、社会团体应积极向第三方机构申请开展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应当按照团体标准化系列国家标准(GB/T 20004)开展,并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

二、制修订程序

1、制定团体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2、团体标准制修订的程序一般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

3、团体标准的编写参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封面格式应当符合要求。

4、团体标准编号依次由团体标准代号、社会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团体标准编号中的社会团体代号由社会团体自主拟定,可使用大写拉丁字母或大写拉丁字母与阿拉伯数字的组合。社会团体代号应当合法,不得与现有标准代号重复。团体标准编号方法如下:

5、团体标准发布实施后,制定单位应当根据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三、培育发展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营造团体标准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促进团体标准的制定和推广应用。

2、社会团体要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将专利和先进的科技成果转化团体标准。并充分发挥技术优势,积极开展标准研制、标准化人员培训和标准化技术咨询等服务。政府部门在产业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政府采购、社会管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招投标等工作中鼓励应用团体标准。

3、社会团体应及时将技术水平高、实施效果好的团体标准,申请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社团组织内的企业和单位应积极采用团体标准,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

四、监督与管理

1、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管理全县团体标准化工作,县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业的团体标准化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团体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2、全面推行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社会团体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其批准发布的团体标准的名称、编号、发布文件、涉及的专利等信息。鼓励社会团体公开其团体标准的全文或主要技术内容,并对公开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3、社会团体应当合理处置团体标准涉及的著作权问题,及时处理团体标准的著作权归属,明确相关著作的处置规则、程序和要求。制定团体标准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应当参照国家《标准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4、禁止利用团体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5、建立健全投诉和举报处理机制,鼓励社会公众特别是团体标准的使用者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的团体标准进行投诉和举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上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废止相关团体标准,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同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通报,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将其行为纳入社会团体信用体系。

6、社会团体未依照规定对团体标准进行编号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上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废止相关团体标准,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