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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绛县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18-12-27 10:24    来源: 新绛县政府网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本页

 

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

《新绛县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1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全县突发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特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运城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运城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协调联动、高效运转,预防为主、群防群控。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新绛县范围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和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的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我县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体系由县、乡两级指挥部组成。

2.1 县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新绛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总指挥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分管副县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县畜牧兽医发展中心主任担任副总指挥。县指挥部成员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委宣传部、县广播电视台、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县民政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畜牧兽医发展中心、县林业局、县经信局、县市监局、县环保局、县卫生计生局、县教科局、县火车站、武警新绛中队、县人民武装部、县邮政局、县人民保险公司。

县指挥部主要职责为:

(1)统一领导、指挥全县突发动物疫情处置工作;

(2)制订和部署突发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

(3)指导和协调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的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4)分析总结动物疫情应对工作,按规定做好信息发布相关工作;

(5)落实国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其他要求。

2.2 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兽医发展中心,为县指挥部日常办事机构。县畜牧兽医发展中心主任兼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的职责为:

(1)向县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的建议;

(2)传达和组织落实县指挥部决定;

(3)协调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对动物疫情的相关工作;

(4)收集、整理、上报动物疫情信息;

(5)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成员单位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县指挥部的要求,做好本辖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处置等各项工作。

县委宣传部、县广播电视台:负责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配合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防控、防控知识以及技术的宣传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应急物资调运工作。

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负责收集掌握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和舆情信息,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

县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县国土局:负责补办省界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及其疑似染疫动物隔离场所永久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配合畜牧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范围。

县住建局:负责全县范围内餐厨垃圾收集、储存、转运、处置实施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动物疫情预防、监测及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指导统筹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做好参与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保障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应急处置人员以及疫苗、消毒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公路运输车辆优先通行。

县畜牧兽医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制订疫情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和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在县指挥部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实施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动物和动物产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疫病监测;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后,及时上报县指挥部;在县指挥部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成员单位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县经信局:负责突发动物疫情期间日常生活用品市场运行和供应情况的监控,协调组织日常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县市监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动物交易市场监管工作;

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动物产品交易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全县范围内餐厨垃圾源头监管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指导做好疫情处置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开展疫区环境监测,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县卫生计生局: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技术指导,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医学观察和病人救治工作。

县教科局:负责动物重大疫病防控知识的宣传;严禁学校食堂餐厨剩余物流入养殖环节。

县火车站:负责协助做好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铁路运送。

武警新绛中队:组织所属部队参与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及加强内部畜禽及其产品管理工作。

县人民武装部: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及加强内部畜禽及其产品管理工作。

县邮政局:负责加强对邮件、快件的检查工作。

县人民保险公司:负责协调组织做好理赔服务工作。

2.4 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1)应急处置组

由县畜牧兽医发展中心牵头,成员由县林业局、县卫生计生局、县市监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县保险公司组成,负责组织落实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措施。

(2) 卫生防疫组

由县卫生计生局牵头,成员由县畜牧兽医发展中心、县林业局组成,负责组织疫区卫生防疫、医疗救护和人畜共患病防疫工作。

(3)综合保障组

由县畜牧兽医发展中心牵头,成员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经信局、县火车站、县邮政局组成,负责应急物资筹集、发放、管理、运输车辆优先通行、通信保障工作,保障应急所需经费和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协调组织日常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落实应急处置人员工伤待遇政策。

(4)治安保卫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成员由武警新绛中队、交警大队、人民武装部组成,负责动物疫情处置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5)新闻报道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成员由县广播电视台、县畜牧兽医发展中心组成,负责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引导舆论,关注舆情动态,及时回应关切。

(6)专家组

由县畜牧兽医发展中心牵头,成员由县林业局、县卫生计生局组成,负责对突发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参与制订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技术方案。

2.5乡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领导组

乡镇成立防治动物重大疫病领导组,组织和指挥本辖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各级畜牧兽医、林业等有关单位建立突发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组织开展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根据监测信息,按照突发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按照国家明确的标准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1.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包括:乡镇人民政府、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单位,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相关科研单位等。

责任报告人主要包括:县、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人员、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单位的人员;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及相关科研人员等。

4.1.2 报告内容和形式

报告的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疫点动物数量、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报告形式: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4.1.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认定为疑似动物重大疫情的,应当在半小时内将疫情报至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同时报所在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半小时内,向县畜牧兽医发展中心和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县畜牧兽医发展中心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的半小时内报县政府和市畜牧兽医发展中心。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4.2 分级响应

根据动物疫情严重程度、发展态势和应对工作的需要,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县级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I级、Ⅱ级、Ⅲ级三个响应等级,并确定本级应急响应级别和响应措施。

4.2.1 I级应急响应

4.2.1.1 I级应急响应条件: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市3个以上县(市、区)或2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4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全市有2个以上相邻的县(市、区)或者5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1个平均潜伏期内,全市有6个以上县(市、区)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2个以上。

(4)小反刍兽疫在全市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

(5)非洲猪瘟在15日内,在全市有1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

(6)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丢失或泄漏事件,造成人员感染。

(7)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全市波及3个以上县(市、区),或二类动物疫病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多起感染人的病例,并在一定时期内病例数出现暴发性增长。

(8)经省、市指挥部认定的其他需要启动I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4.2.1.2 I级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省、市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响应建议,由省、市指挥部决定启动I级响应。

4.2.1.3 I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指挥部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应对工作,指挥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应应急工作,指挥各乡镇落实应急措施。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市畜牧兽医发展中心汇报有关情况。

(2)县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赶赴疫区指导疫情处置工作,根据需要从县指挥部应急物资储备库紧急调运应急物资。组织周边辖区做好疫情防堵工作,针对性开展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3)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响应,落实相应疫情应急处置措施。

4.2.2 Ⅱ级应急响应

4.2.2.1 Ⅱ级应急响应条件: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市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全市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1个平均潜伏期内,全市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10个以上。

(4)1个平均潜伏期内,有5个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或动物发生的人畜共患病引发人感染病例。

(5)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出现动物不明原因大规模死亡。

(6)市、县指挥部认定的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4.2.2.2 Ⅱ级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发生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省、市、县指挥部经过分析评估,提出响应建议,由市、县指挥部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4.2.2.3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指挥部组织疫情分析会商,向疫区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向县委、县政府和市畜牧兽医发展中心汇报有关情况。

(2)县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疫情发展变化,并派专家组赴疫区组织指导疫情处置。

(3)疫情发生地政府启动本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响应,落实相应疫情应急处置措施。

4.2.3 Ⅲ级应急响应

4.2.3.1 Ⅲ级应急响应条件: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市有1个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2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全市有1个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2个以上。

(3)1个平均潜伏期内,全市有2个以上5个以下县(市、区)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疫情。

(4)1个平均潜伏期内,全市有2个以上5个以下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流行。

(5)市、县指挥部认定的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4.2.3.2 Ⅲ级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发生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省、市、县指挥部办公室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响应建议,由市、县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4.2.3.3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地方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县内有关乡镇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2)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启动本级相应的应急响应,落实相应疫情应急处置措施。

4.3 响应措施

县级以上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对疫点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对病死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对疫区按规定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动物及疑似染疫动物产品,对易感动物进行监测,按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及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严格按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关闭规定范围内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4 安全防护

疫情应急处理人员应针对动物疫病特别是人畜共患病,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5 响应结束

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部宣布结束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调查与评估

突发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指挥部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及结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5.2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补偿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

5.3 抚恤和补助

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抚恤和补助。

5.4 恢复生产

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及通讯保障

各级通信运营部门保障动物疫情应急信息传递的畅通,确保复杂情况下能够及时准确地传递相关信息。

6.2 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队伍,由畜牧兽医、卫生计生、林业、公安、交警、市场监督、武警等单位的人员组成,并保持相对固定。

6.3 交通运输保障

公路、交通、交警、铁路保障应急处置人员以及疫苗、消毒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优先通行。

6.4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开展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会同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会商研判和联合防治。

6.5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人民武装部要协助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6 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6.7 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动物疫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8 技术保障

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兽医诊断实验室,配备充足的人员和设备。

6.9 宣传教育

各级指挥部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

6.10 培训和演练

各级指挥部对动物疫情处置队伍进行培训;根据需要开展演练,提高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暴发:是指在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畜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畜牧兽医发展中心牵头制订,由县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预案每三年修订一次,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其他特殊情况,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畜牧兽医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